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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合伙骗取出资 实为借款判决归还
发布时间:2011-09-30 14:55: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秋平)
号称要做生意向他人收取合作资金,之后却未告知合作的任何事项,也未分配进行利润,亦未返还收取的资金。2011年9月26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朱金生诉被告朱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最终判决被告朱斌5日内向原告朱金生返还资金4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9日至同年3月13日间,被告以合伙做运输土方和砂石生意为由,先后向原告收取资金两笔,合计40000元,2010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金额为40000元的收条一张。被告收款后,既没有向原告告知、说明有关合伙的具体情况,也没有向原告分配利润。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资金,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未予返还。因此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被告以合伙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收取资金后,就合伙的有关事项没有告知原告或作必要的说明、解释,也未向原告分配利润。在原告要求返还资金时,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而拒绝返还,其行为有失诚信。由于被告没有到庭应诉,没有举证证明存在合伙亏损而致无法返还,或需要共担风险的情况存在。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资金40000元,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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