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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院与上海海事法院签署《委托执行工作协作纪要》
发布时间:2011-12-05 16:03:56
连云港中院与上海海事法院签署协议。
光明网讯(通讯员 盛茂)
12月2日上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海事法院正式签署《委托执行工作协作纪要》,就委托执行工作方面达成合作协议。
上海海事法院作为跨行政区域管辖的专门从事海事纠纷审理的法院,其受理的部分案件中,有当事人财产或住所属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同时,该市中院受理的部分案件执行标的物为300总吨以上船舶的,其处理必须由上海海事法院船舶委员会依法处理。之前,由于地处两地,给案件处理及当事人带来不便。为此,连云港市中院积极与上海海事法院进行协商,并就上述案件的委托执行工作达成了共识。 按照纪要规定,今后,该市中院受理的执行案中,涉及标的物为300总吨以上并经海事登记局登记船舶的拍卖事项,可以委托上海海事法院办理。而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在该市中院辖区内的,可以委托市中院执行。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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