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肇事者把被撞者送到医院后开溜是否属逃逸?
作者:龚羽   发布时间:2013-04-17 15:53:36


    【案情】

    2012年6月,陈小华驾车从市里赶回县城,由于车速过快,将村民黄玉娟撞倒在地。陈小华见围观的人越来越多,遂与村民黄长根将昏迷的黄玉娟抬上车,一同赶往当地医院。到达当地医院,陈小华将200元交给黄长根,委托其去喂伤者挂号,然后,将黄玉娟扶到外科。随后,陈小华趁医生在给黄玉娟做检查时,以上洗手间为由溜之大吉。三十分后,黄玉娟因为伤势过重,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陈小华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又偷偷离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小华行为不构成逃逸,因为他在撞伤黄玉娟后,并没有立即离开现场,而是积极送其去医院救治。黄玉娟死亡跟陈小华离开医院之间,无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小华构成交通肇事逃狱,应该加重处罚,因为陈小华将伤者送到医院后,不是真正想救治伤者,而是迫于事故现场围观群众多,他到医院后又借机丢走,以逃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可见构成逃逸的条件,一是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二是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

  当然,有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本案中,陈小华即肇事者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擅自离去、下落不明。那么,该行为是否应认定为逃逸行为。笔者认为,该行为应认定为逃逸。“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解释》对逃逸行为的规定来看,逃逸行为并不仅指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肇事现场的行为。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现场,无论将其送往何处后,只要能证实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就应认定为逃逸。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