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生交通肇事找人顶替 虽未离现场仍为“逃逸”
发布时间:2012-10-16 16:29:43
本网讯(通讯员 蔡腊娣 刘利权)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并未逃离现场,而是指使他人顶替,该行为是否认定为“逃逸”?日前,江苏省丹阳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明确该行为构成“逃逸”。
被告人程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疲劳驾驶,撞上同方向非机动车道内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魏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程某让其弟报警顶罪,自己也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供认了指使其弟顶罪的事实。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交通肇事后,因自己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为避免承担更大的责任,而让有驾驶证的弟弟顶替,其行为本质是一种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根本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程某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其让人顶替后,是作为一个旁观者留在现场的,如果司法机关未能及时查清事实,程某则会逃避了法律的追究。同时,其让人顶替的行为是一种指使他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社会危害性比一般逃逸危害更大。因此,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责任编辑:
纪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