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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受伤自行签订协议不合理 女子再诉获赔
发布时间:2013-04-15 14:55:18


     本网讯(通讯员 向星州)   因纠纷引发争吵,村民钟大标打了妇女潘小林一巴掌,经派出所调解获赔100元。事后,潘小林到医院检查被确认为脑震荡后遗症并接受治疗,她反悔原来达成的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索赔。近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钟大标对原告潘小林遭受伤害承担六成赔偿责任,扣除已付100元赔款,还应支付原告潘小林各项经济损失1579.8元。

  钟大标和潘小林是同村村民。2012年1月1日,钟大标在山上用马匹驮运杉木下山,将一堆木头暂时放在潘小林家空闲的责任田。潘小林发现后,要求钟大标立即搬走,双方为此引发争吵。其间,潘小林用柴刀指着钟大标,对其进行辱骂,钟大标一时气恼挥手打了潘小林一耳光。潘小林当天向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现场调解,两人达成协议,钟大标当场赔付潘小林医药费100元。

  过了几天,潘小林觉得头部仍有不适,遂到凌云县人民医院进行头颅CT检查等,被诊断为脑震荡和左腰部软组织挫伤。后来,潘小林回到本镇卫生院住院治疗9天,卫生院诊断她为脑震荡后遗症。潘小林为治疗先后支付医疗费1843.67元。2012年1月18日,潘小林又到派出所要求重新处理赔偿问题。在派出所的调解中,钟大标认为此事已处理完毕,拒绝赔偿。

  2013年1月,原告潘小林向凌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钟大标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383.67元。被告钟大标在答辩时仍坚持认为,派出所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他已履行完毕,不同意赔偿。

  凌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钟大标打伤原告潘小林,造成原告潘小林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原告潘小林对损害结果也有过错,因此法院仅认定由钟大标承担60%的赔偿责任。潘小林被打后,当时未断定会引发脑震荡后遗症,因错误认识而同意钟大标仅赔偿100元医药费,这是基于重大误解达成的协议,因此有权反悔。故凌云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潘小林合理的诉讼请求。认定对造成原告潘小林身体受损害的后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原告潘小林应承担40%、钟大标承担60%的民事责任。法院同时核定原告潘小林因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2799.67元,被告钟大标赔偿60%并扣除已赔付的100元,还应赔偿原告潘小林1579.8元。法院据此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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