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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能否因在火车厕所内滑倒向运营方索赔
作者:叶国平   发布时间:2013-04-07 13:32:10


    【案情】

    叶某购买合法车票,在旅途当中,在车厢内的卫生间如厕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滑倒,造成轻微骨折,花去医药费2000元。后叶某向该列车所属的铁路局索赔,被铁路局拒绝,铁路局辩称其在卫生间已经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牌,叶某受伤系其自身不小心导致,与己无关。

    【分歧】

    对于此种情形,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叶某应自负损失,理由是客运运营方已经尽到警示作用,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叶某和铁路局各自都存在一定过失,铁路局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一定损失。理由是叶某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计到火车摇晃,且上厕所人多,不能对运营方对卫生和湿滑状况提出非常严苛的要求,只能说运营方存在一定服务瑕疵。

    第三种意见是铁路局应赔偿全部损失。理由是叶某持有合法车票,在旅途过程中和铁路局存在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在此期间不存在严重过错,铁路局应赔偿叶某的全部损失。

    【分析】

    本案系属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争议的焦点是运营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乘客是否存在过错及运营方的赔偿责任的范围。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首先分析铁路局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餐饮、住宿、娱乐、车站等经营活动的相关方应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保障接受服务一方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以车票为合同牵引,铁路局和乘客间形成客运服务合同,铁路局对乘客在乘车区间的人身和财产有安全保障义务。那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铁路局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卫生间的如厕设施完好,符合通常标准,也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配备了清洁的列车员。但是由于车厢乘客众多,列车员未能及时保持高频率的清洁工作,导致地面湿滑,造成了叶某滑到受伤的隐患,存在一定的服务瑕疵。因此铁路局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其未经义务的范围内承担损失,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和不承担任何损失都是不合理的。

    2、再来分析乘客叶某的责任。叶某作为成年人,在我国火车乘客众多的国情下,应该预计得到车厢内卫生间肯定比普通的卫生间更容易湿滑和摇晃的实际情况,所以其在这种情况下滑到也对自身安全未能足够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故笔者的意见是叶某和铁路局各自都存在一定过失,铁路局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叶某一定损失。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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