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机器漏电致雇主死亡 装修工拒赔被诉
发布时间:2013-04-02 13:37:04


     本网讯(通讯员 李文俊 李智)   被告黄贵林是原告李荣光家里雇来装修的包工头,2012年8月,被告带着机器在原告家中装修,因机器漏电,导致原告李荣光父亲李天长当场被电死。经乡政府调解,黄贵林应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在支付了2万元之后,被告突然拒绝支付赔偿款。死者家属诉上法庭,要求黄贵林继续支付。近日,江西省抚州南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上旬的一天,家住抚州南丰县付坊乡包工头黄贵林,带着装修机器正在当地居民李荣光家装修房子,当日,李荣光父亲李天长看到装修的机器插头没插好,便路过顺手插上去接通了电源,因插头漏电,此举直接导致李天长当场被电死。

  经付坊乡人民政府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20日达成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黄贵林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0万元。在赔付了2万元之后,被告黄贵林突然提出死者李天长不是被电死,而且认为10万元的调解协议是乡政府的人恐吓他,才签字的,拒绝支付剩余八万元。死者家属李荣光等人,一纸诉状将黄贵林告上法庭。

  法庭上,被告黄贵林辩称,死者李天云不是被电死,而且10万元的赔偿协议是在乡政府的恐吓和威胁下才签的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迫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李荣光认为,死者是被电死无疑,而且被告已经签了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履约。

  南丰县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黄贵林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协议是被迫签署的,而且被告黄贵林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署的10万元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驳回了被告的诉求。

  最后,南丰县法院当庭作出判决:除去原告应当赔付给被告的5千元装修费用及先前已经支付的2万元,被告还应赔付原告85000元,2013年1月20日之前给付4万元,2013年6月30日之前付清所有赔偿款。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