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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窗脱落砸伤眼 开发商赔偿房东36万
发布时间:2013-03-27 09:22:47


     本网讯(通讯员 胡伟)   新购买的商品房铝合金窗突然倒下,玻璃刺入正在卧室看电视的房东儿子右眼,造成右眼无光感七级伤残的后果,房东因此将商品房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就这起特殊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被告江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江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李晓医疗费等损失合计360284元。

  李达与江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恒达置业万安分公司)于2007年7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李达向江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购买商品房。2007年9月,恒达置业万安分公司将安装好铝合金门窗的商品房交付李达使用。2008年2月27日,李达的儿子李晓在卧室看电视时,墙上铝合金窗突然倒下,砸碎的玻璃刺入李晓右眼,经治疗花费16893.92元。经鉴定,李晓:1、右眼无光感,七级伤残。2、右眼续行“硅油取出术”须1-1.5万元,若眼球萎缩,需行眼球摘除、义眼看座植入+义眼安装,费用需人民币3万元。3、眼球萎缩植入眼座后需定期置换义眼,国产义眼更换费用2.6万元—3.9万元;进口义眼更换费用约为9.1万元—10.4万元。事发后原告李晓因与恒达置业万安分公司调解未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601743.92元。

    法院查明,恒达置业万安分公司系江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恒达公司)。

    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告恒达置业万安分公司提供给原告住房中已安装好的铝合金门窗整体脱落,玻璃碎片刺入原告李晓右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属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恒达置业万安分公司作为该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对原告李晓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恒达置业万安分公司未予提供也不追加铝合金窗户的施工单位为本案被告,故原告李晓的损失应由被告恒达置业万安分公司予以赔偿。因被告江西恒达公司系被告恒达置业万安分公司的总公司,应依法与被告恒达置业万安分公司共同承担原告李晓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6892.92元、护理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92040元等合计360284元,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义眼植入费用等,因其未行眼球摘除、义眼植入手术,不予支持,但待实际发生后可再另行起诉。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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