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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男子因琐事杀人逃亡30载后领刑15年
发布时间:2013-04-12 10:40:08
本网讯(谢明明 刘锦云)
一男子30年前,因琐事临时起意杀死他人,因为长年逃亡在外,随着自己日渐变老,愈来愈想念家乡的亲人,遂向公安机关投案。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骆骁宁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骆骁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即赡养费、安葬费共计人民币35071元。
被告人骆骁宁,男,1962年2月出生,文盲,农民。 1983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初四)晚,被告人骆骁宁在全州县全州镇飞鸾桥旁的小学内观看舞龙表演时,因燃放爆竹之事与全州县某厂职工男青年张复生发生过争吵。当晚21时许,舞龙表演结束后,被告人骆骁宁在该小学路口322国道线马路边,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自制杀猪刀朝张复生胸部捅了一刀。张复生被刀捅后,和在场群众一起追赶被告人骆骁宁,因伤势过重而倒地,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复生属锐器刺进心脏致命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骆骁宁一直潜逃在外,直至2011年12月5日,才向安徽省枞阳县公安机关投案。至今对损失分文未赔。 被害人张复生殁年20岁,未婚,家有兄弟四人;其父亲已故,母亲健在,母亲生于1933年10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骁宁持刀捅他人胸部,致人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应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庭审查证,被告人骆骁宁作为成年人,明知用刀捅他人胸部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仍然在舞龙结束后持刀捅张复生胸部,并造成死亡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被告人骆骁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骆骁宁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骆骁宁虽有主动投案行为,但经庭审查证,被告人骆骁宁归案后,先后供述的犯罪过程不一致,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情节的法律规定,故被告人骆骁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骆骁宁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骆骁宁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对其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判处其赔偿经济损失。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被告人骆骁宁赔偿赡养费19150元、安葬费15921元,合计人民币3507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3412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本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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