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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两名刑满释放人员抢劫杀人被处极刑
发布时间:2013-03-28 12:17:23


两被告人出庭受审。
     本网讯(沈晓璐)   2013年3月27日下午,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潘光荣、赖铭有抢劫案件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1434.5元。

    法院审理查明,潘光荣、赖铭有因犯抢劫罪分别于1990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同一监狱服刑而相识。1996年11月6日潘光荣因病保外就医,2008年11月13日赖铭有刑满释放。2012年2月,潘光荣、赖铭有共谋抢劫杀人,并准备了电话卡、绳子、水果刀、封口胶、手套、铁铲等作案工具。同月29日上午9时许,潘光荣、赖铭有以出去玩为由将被害人张某诱骗上了赖铭有驾驶的华普小轿车,潘光荣则驾驶其租来的海马小轿车,三人一起来到北海市某练车场。在华普小轿车上,潘光荣、赖铭有以殴打、威胁等手段共同劫取了张某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各一张和现金人民币约100元,逼迫张某说出银行卡密码。接着,潘光荣、赖铭有用华普小轿车搭载张某至北海市平阳镇某村旁的小树林内,合力将张某掐死。随后两人回到练车场将尸体移到潘光荣驾驶的海马小轿车上。当天傍晚,由潘光荣驾驶海马小轿车和赖铭有一起寻找埋尸的地点,将张某的尸体运到北海市银海区福城镇某村的一农田里挖坑准备埋尸,因容易被发现而放弃。次日凌晨零时17分,潘光荣和赖铭有将张某的尸体转移到北海市郊某烧烤场沙滩上挖坑掩埋,随后两人对张某的衣物、作案工具进行处理。同月14日凌晨,潘光荣到某银行自动取款机取走张某银行卡内的5000元。同月16日凌晨,潘光荣、赖铭有到某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取走张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4000元后分赃。同年3月27日,潘光荣、赖铭有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光荣、赖铭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是主犯,潘光荣在服刑期间、赖铭有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犯重罪,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极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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