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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诉法修改后的简易程序
作者:邓春辉 王增娟 发布时间:2013-04-09 09:25:19
《刑事诉讼法》一直以来都有“小宪法”之称,与每个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新刑诉法于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刑诉法修正案共111条,是实实在在的一次“大修”,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辩护、强制措施、侦查、审判、执行、特殊程序等一系列程序的诸多制度进行了改革,这些改革对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权,增强审判的公正性及效率性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尤其是修正案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不仅吸收了我国多年来实践中的合理做法,而且也遵从了诉讼的发展规律。下面笔者将围绕新刑诉法修改后的简易程序,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简单来说在于诉讼经济,即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和所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将案件分为不同的层级,并根据这一区分来分配不同的司法资源。然而简易程序的设置也绝不能为了经济而经济,必须处理这种经济诉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原则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对待被告人的方式,否则简易程序则可能欠缺正当的法理基础。简易程序必须是在满足公正的基础上然后对效率的追求。此次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充分尊重了被告人的选择权,并且强调在简易程序中也要坚持诉讼的基本构造,对于公诉的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必须出庭。但是在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方面还存在不足,下面笔者将对修改后的简易程序的优缺点进行详细论述,并指出对简易程序还应当做出的改善。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996年我国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以来,由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很小,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一些法院逐渐探索出在一审程序中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进行简化审理的做法,并在2003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得到认可和推广。但是普通程序简化审还是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毕竟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程序还是无法与简易程序的简易程度相比,此次刑诉修正案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原刑诉法的简易程序所适用的范围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范围。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多少是决定简易程序适用率高低的基础性因素。在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现代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各类犯罪越来越多,在司法投入总量变化不大和审判人员人数没有显著增加的情况下,这一司法现实确需通过程序分流,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在不影响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尽量适用能够快速解决案件的程序。修正案吸收了我国20多年来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成果,同时这一规定也将那些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自发的改革成果变成司法解释后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三、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听审权 尊重被告人的听审权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诉讼权保障的核心内容,也是公认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性保障。根据听审权的要求,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请求咨询权、请求表达权和请求注意权。但在简易程序中由于法庭审理的很多环节被省略,与普通程序相比,被告人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会增加,这就更需要确保被告人享有听审权。首先对于请求咨询权,被告对于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失去的权利必须有清晰明白的了解。其次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被告表达其意志。最后其表达的意志必须能够产生一定的效果,否则请求咨询权和请求表达权的存在也没有什么意义了。被告的请求咨询权是其决定是否放弃普通程序审判选择简易程序的基础,否则其作出选择是否出于自愿、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就难以得到保证。 对于请求表达权及请求注意权,修正案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经过被告的同意,这是尊重被告人人权的基础,也是避免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的基本要求。但是适用简易程序意味着被告选择了自愿认罪,等同于放弃了无罪辩护的权利,放弃了获得无罪释放的机会。一旦开始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的定罪过程将会大大的简化,被告人是否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来理解适用简易程序所可能造成的伤害及其可能会失去的权利,所以必须加强辩护律师的作用。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之前曾有人主张适用简易程序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这样才能全面的保障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听审权。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虽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在实践中被告人可能对犯罪事实的某一情节否认,这一情节的否认是否构成对犯罪事实的否认很难认定,所以赋予被告人完全的程序选择权应当包括被告人有权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随时要求终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四、简易程序中的诉讼构造 诉讼应当由控辩审三方组成,控辩双方位于诉讼构造等腰三角形的低端,审判者处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端,这种诉讼结构体现了审判中立、超然的性质及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理念。在简易程序中也应当保持这种诉讼结构的完整性,不仅审判方和辩护方应当参与,控诉方也应当参与,简易程序无论如何简化,都不能使应当出现的诉讼角色出现空缺。修正案坚持维护诉讼结构的平衡性,要求检察机关在简易程序中也必须出庭,纠正了之前刑诉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中可能出现的法官代替公诉人宣读证据,扮演控诉角色的现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派员出庭也可以在庭审中监督审判机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最高法院启动量刑程序改革后,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立将是我国法庭审判的基本模式。简易程序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问题争议不大,法庭审理的重点在于量刑阶段,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且参加出席量刑程序与被告方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才能更好的发挥其诉讼职能,为法院提供多方面的咨询信息,保证量刑的公正。所以此次修正案强制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必须派员出庭的规定是完全合乎诉讼规律及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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