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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在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刘容   发布时间:2013-04-08 13:18:51


    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已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审理与普通程序审理最根本的不同是审判组织、审理期限的不同。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独任审理,审理期限为3个月,并不得延长审理期限;普通程序是合议庭审理,审理期限为6个月,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可以延长审理期限。虽然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但现有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是规定并不十分完善,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情况为数不少,并存在上升趋势。

    一、基层法院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情况增多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因为庭室审判人员配备不足,无法组成合议庭,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无法在审理期限内审结案件,从而转换为普通程序。此类案件主要包括涉及财产评估、伤残鉴定及证据鉴定、当事人申请要求提供新的证据,在举证后又需重新开庭,从而导致简易程序审限届满而转为普通程序。第二,法院系统内部强调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比率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案件立案后到承办法官办理案件时,并不考虑案件的简单或者复杂程度,一律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无法在审限内审结的就转换为普通程序的做法比较普遍。第三,程序的转换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仅以案情复杂或发生重大变化为要件,对于案情复杂或者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具体的标准。导致许多案情简单的案件,因未及时开庭审理,无法在审理期限内审结,而转换为普通程序。该类仅因简易程序庭审不及时,导致审限延长,不得不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就占了转换程序案件的60%左右。

    二、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及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妨碍合议庭庭审功能的正常发挥。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案件开庭时是以简易程序的庭审所了解的事实、证据为基础,甚至将后一程序视为前一程序的继续,出于庭审效率,在转换为普通程序后的庭审对简易程序庭审已经审理的案件事实不再进行审理,容易导致首次进入案件审理的其他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容易先入为主,甚至不关注、不发表任何意见,使得合议庭审理流于形式,最终导致转换为普通程序的合议庭审理实质上仍是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二)增加当事人诉累。据不完全统计,因简易程序庭审不及时,导致审限延长,不得不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就占了转换程序案件的半数以上,该类案件从立案到第一次庭审的期限,第一次开庭到第二次开庭间隔期限,从最后一次庭审到裁判文书下达的间隔期限都比较长,延长了审理期限,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加大了诉讼成本,影响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工作的支持与信任,从而影响案件的顺利审理。(三)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时裁定,裁定书的制作是以独任审判组织的名义还是以合议庭名义制作。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转换程序的裁定书的署名问题均没有做出规定,导致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制作的裁定书的署名方式不一致,影响法院审判的严肃性。

    三、完善简易、普通程序选择和转换的建议。一是明确可以转换程序的具体情况。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要件的不明确规定,法院内部可以制定一个统一的、可以参考的标准来确定哪些案件为案情比较复杂或者案情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以减少因拖延案件审理的导致案件不能在审理期限内审结而转换程序的情况发生,遏制程序转换的随意性;二是法院内部不再强调简易程序审理率;三是制定一个统一的文书制作标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四是庭室人员配备齐全,每一个审判庭必须有三个以上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可以组成合议庭。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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