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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死人并逃逸 肇事者自首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4-09 09:04:17


     本网讯(黄中州)   2013年4月8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赵汉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赵汉刚驾驶大型货车由田阳往德保方向行驶,途中于当日22时50分行至德保县隆桑镇某路段时,碰撞由被害人李强驾驶、搭载钱顶天的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李强当场死亡、钱顶天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汉刚驾驶大型货车逃逸,2012年11月18日到德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德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汉刚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德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1月25日达成协议,被告人赵汉刚赔偿李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80000元人民币,赔偿被害人钱顶天各项经济损失65400元人民币,李强家属、钱顶天于2012年12月1日出具谅解书,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汉刚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汉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对被告人赵汉刚量刑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案发后,被告人赵汉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汉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同时也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汉刚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决定对被告人赵汉刚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汉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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