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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邮寄送达方式的弊病及完善
作者:王艳艳   发布时间:2013-04-08 12:28:36


    邮寄送达是我国司法送达方式的重要一种,它是指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其程序是,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收件人签收挂号邮寄的诉讼文书后即认为已经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4年9月7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对于解决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法院实践现状,法院邮寄送达方式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亟待改进和完善。

    一 邮寄送达方式的不足

    邮寄送达方式的缺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邮件退回率居高不下,邮递机构投递送达不规范。

    邮寄送达以当事人提供准确的地址为前提。实际上很多原告在起诉时确实难以准确提供被告的住所地址,还有些案件当事人由于疏忽提供的地址没有明确的区域、没有具体的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使用的是俗名、老地名,使得邮寄送达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此外,个别原告为了达到缺席判决的目的,保证胜诉,在起诉之初故意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被告地址,信件因此被退回。邮寄送达的高位退回率,既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的确定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同时也是对国家财政资源的一种浪费。此外,由于对邮递人员的考核不以其投递准确率或者退回率为标准,缺乏相关制度来保证邮递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投递,也未对邮递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应该承担的后果进行规定,实践中少数邮递人员对工作不够积极,在第一次送达时没有找到当事人就不采取其他措施而直接草率的注明“查无此人”便将邮件退回。由此导致邮寄送达的退回率居高不下。

    (二)增加法院负担和当事人讼累。

    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三日前应传票通知当事人,考虑到民事案件数量多工作量大,书记员一般会远大于三日就着手送达传票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然而即便如此,还是经常可能出现开庭时当事人未能出庭的情况,直接造成的后果是无法确定当事人未收到传票与否。这时法院就会面临着一系列繁琐的后续程序:一方面需通过查询回执以确认当事人是否收到传票,若确已收到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则按撤诉或缺席审判;若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或未收到传票,由于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到来只好将原定的庭审改为询问或再次确定开庭日期,这样易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意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能造成对案件查实不清。另一方面,若经查实邮政部门确已妥善投递但为防止当事人在获得不利判决时狡辩称未收到传票甚至以程序不合法申请重审还需到邮政部门打印回执然后附卷,并说明该案按撤诉或缺席审判裁判属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在当前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的今天,这些琐碎的事由无形中加大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的诉累。更何况,查询到的回执只是邮政单方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只是简单列明妥投与否,投递几次,由某某签收或者他人代收,无法起到严格意义上的证明传票已依法准确的投递到当事人。

    (三)影响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诉讼档案的归档。

    由于邮寄送达的情况往往难以把握,长时间得不到送达结果,从而使得司法文书送达问题长时间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影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常规情况下,民事诉讼一审审限为6个月,二审审限为3个月。因为未有效邮寄送达导致反复排期和邮寄,会占用很多时间,容易导致超期判决和延期判决。另外,就法院内部管理流程而言生效裁判文书需依送达回证确认已依法送达才算该案顺利完结进而归档。实践中二审法院一般是将二审裁判文书及原审卷宗退回原审法院并附送达回证,再由原审法院送达至当事人,原审法院往往再使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投递,这样层层传递的后果就是很多送达回证长时间难以退回甚至根本当事人就未寄回,而专递回执的查询和回馈往往也很滞后甚至没有,主审人往往只是在卷宗中简单进行注明原因事由,这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归档,极大地影响了诉讼档案的完整性和严肃性,而保留在业务庭的长期未能归档的卷宗,可能会发生丢失的情况,这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四)送达回证或者回执填写和签收不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须由本人亲自签收的,他人不可代收。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却很少有人在回执上填写证件号码,很多代收人没有任何授权或者即使代收也往往只是简单的签个名字,有的还很潦草无法辨认,更不会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这导致无法确定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在还有很多快递回执在退回法院的时候未注明收件日期导致确定受送达人的接受诉讼文书的时间和真实性方面出现不确定性,无法确定送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很多接收人签收时可能由于未被合理提醒,多用圆珠笔随意签收,造成归档上的不规范。根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案卷档案保存期限最短是30年,有的甚至是永久保存,圆珠笔的签收和书写在一定年份之后就会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不符合人民法院的案卷入档要求。

    二 邮寄送达方式的改进与完善

    (一)在立案庭建立当事人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登记薄。

    笔者发现,在通知当事人领取诉讼文书时,经常遍查卷宗也无法找到当事人确切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这大大加剧了送达的难度,甚至导致送达不能。因此,可以在诉讼启动的第一环节,由立案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由立案庭统一登记在簿,随卷宗一起移交到相应的审判庭。当事人拒绝提供的,立案庭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对此情况进行登记。

    (二)落实主审人和书记员连带责任制。

    按照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由于邮寄送达在途时间可能存在耽搁,书记员应该尽量早点将诉讼文书邮寄送达以便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应诉,承办法官也应增强对邮寄送达文书审查的责任心,杜绝因邮寄送达不规范造成当事人未收到或迟延收到诉讼文书的情况发生,保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从而保证审理案件程序的公正。法院内部也要加强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审查力度,建立和落实承办法官与书记员责任追究机制。

    (三)在立法上确立邮递人员法定的送达主体资格和责任。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邮递人员乃法院之受托人的身份而并非具备送达人的身份(通常认为法院的工作人员才具备送达人的身份),这产生了很多弊端。第一,邮递人员的送达行为权威性、公信力不足,司法效果不强,甚至会导致受送达人的不重视和抵触心理;第二,邮递人员不具备适用留置送达的权限。如果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邮政机构的投递员只能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而不能留置送达。第三,现在很多邮递人员职业责任心不强,而现行立法又没有对邮递人员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审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这就导致不规范或者违法送达时有发生。日本法律则规定了“在由邮政送达的情况下,以从事邮政业务的人为实施送达的公务员。”对此我国立法也应有所借鉴,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方面做出规定,明确邮政部门法定的送达主体资格,以增加送达的公信力和法定效力,赋予邮递人员留置权,并对其送达行为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四)创新邮寄送达方式。

    为了克服邮寄送达的不足,很多法院都进行了有益探索,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1.“邮政公告送达”。浙江省泰顺法院实行“邮政公告送达”的做法就在实践中取得很好的效果。该法院与邮政局签订协议,由乡村邮递员将法律文书公告送达至被送达人住所地,将公告法律文书粘贴到被送达人原住所地的村委会大楼、公告栏以及有可能为被送达人或其亲属、邻居知悉的场所,并进行实地拍照。依靠受送达人的亲友、邻居、村干部等人脉网络将公告信息传递给被送达人。邮递员回来后,将照片、公告送达时间和其他情况一一送至法院,收入案件卷宗。原先的公告送法方式仅仅在《人民法院报》等媒体上进行公告,但农村人都没有看报的习惯,公告送达使得当事人到庭应诉率几乎为零,采用邮政公告送达的方式,虽然很多当事人外出,但是按照农村习惯,打官司是大事情,受送达人的亲友、邻居、村干部等人都会千方百计的把消息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邮政公告送达的方式,该法院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送达效果,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司法专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西区邮局于2000年11月份联合推出的“司法专邮”这一送达方式,意在借助社会专业资源力量,改革法院司法送达工作。它被广泛地运用于对当事人传唤、通知应诉、证据交换等诉讼环节。据统计,在2001年近一年的时间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计使用“司法专邮”10320件,花费邮资20余万元。退回686件,退件率仅占6.6%。这一措施出台后,由于其明显减轻了法院在送达方面的负重和所节约的诉讼成本,引来诸多法院竞相效法。“司法专邮”是指人民法院以协议方式,授权邮局在北京地域范围内以特快专递业务,代替人民法院完成特定的司法送达事项。符合程序法签收规定的司法专邮《回执》,具有与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同样证明送达的效力。

    3.“法院专递”。重庆法院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寄送民事诉讼文书,使法律文书及时、正确送达。“法院专递”和“司法专邮”异曲同工,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只要准确提供自己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足不出户即可收到法院寄送的法律文书。同时,重庆各级人民法院还将建立统一的“法院专递业务管理办公室”,这个办公室由各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行政审判庭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本院各部门“法律专递”文书确认、转办、业务受理、交接、收发、处理等工作。

    (五)加强法院、邮政部门互动、联系、培训并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

  由于法院专递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不同于一般的快递业务,有其特殊性,建议法院会同有关邮政部门对法院专递邮递人员进行法院专递送达方面的知识指导和专职培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工作人员掌握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要求,使其明确其送达司法文书的重要性和法院专递业务的特殊性以及对受送达人利益的重大影响;提高工作责任心,强化其责任意识及效率意识,使得法院专递送达诉讼文书能够高效、准确、便捷的开展,从而降低退回率,并提高送达行为的规范化;法院自身也应加强与邮政机构之间的沟通以保证送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记录的完整性,畅通与邮递部门的信息交流渠道。定期与邮递部门进行互动沟通,畅通邮件查询渠道,提醒邮递部门主动、及时反馈送达信息,合力提高邮寄送达工作效率。此外还可争取公安机关的配合,对当事人故意逃避接收法律文书的,专门的邮递人员可以直接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地或住所地直接进行送达(不等于直接送达),以提高送达的成功率。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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