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郭毅 罗淏云)
近日,四川省巴中中院对被告人林碧华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林碧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林碧华限制减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9331.2元。
被告人林碧华与被害人吴雪梅同租住南江县沙河镇洛坪街道植物油厂综合楼六楼。林碧华与吴雪梅的丈夫王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保持了一年时间。2012年8月1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二人发生吵骂,林碧华不堪忍受吴雪梅的辱骂,在明知被害人吴雪梅已怀有身孕的情况下用自家的木方从后背击打吴雪梅的头部,导致吴雪梅昏迷在巷道,林碧华又抓住吴雪梅的双脚将她拖入自家厨房。林碧华看到吴雪梅的口中还在发出声音便想起吴雪梅对她的侮辱,在吴雪梅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再次用木方多次击打吴雪梅的头部。事后林碧华将吴雪梅锁在家中到南江县沙河派出所投案自首。吴雪梅经送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吴雪梅因头部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并宫内见一死胎。
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林碧华与有妇之夫王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引起吴雪梅对林碧华的怨恨和辱骂。林碧华在被骂后不冷静,不能正确处理与吴雪梅的矛盾,一怒之下对怀有身孕的吴雪梅连续击打头部,造成吴某死亡的严重后果。鉴于本案是因婚姻邻里矛盾激化而引发,巴中中院根据被告人林碧华的犯罪情节、手段、罪行及后果,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