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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炒股 男子被判十三年
发布时间:2012-09-11 10:54:36


     本网讯(通讯员 王成龙)   近日,四川省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遂宁男子李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炒股,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绵阳中院受理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以投资办厂等理由向被害人陈某、黄某、乔某等多人集资炒股,并许诺高额利息。炒股亏损后,被告人李某又伪造“神光,您理财好帮手”的宣传单和资金证明、协议、转入证明等材料,谎称自己在股市有大额资金,与山东神光投资公司合作,可取得股市内幕信息,并许诺100%投资回报,引诱被害人继续投资,并将所得款项用于炒股和归还前期许诺的高额利息。至案发时,李某共向22名被害人借款,累计欠款167.4万元不能归还。

    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向绵阳中院提起上诉。

    绵阳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的规定,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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