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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从事劳务中被另一雇员侵权,如何担责?
发布时间:2013-02-04 10:32:10


     本网讯(通讯员 许东波)   【案情】

    被告胡某于2011年9月3日雇佣原告刘某为其在南城县建昌镇麻姑山丹霞山上砍树,完工后一起结算工钱。9月5日,另一雇员被告张某在锯树过程中将油锯抽出换到另一边时,油锯划到正站在旁边的原告刘某的腿,致其右腿裂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46613.24元。经委托鉴定,原告刘某伤残程度被评定为六级等。被告胡某给付18000元,被告张某给付1000元,其他损失拒赔,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刘某只能在侵权关系或雇佣关系中选择一种法律关系追究责任主体,即追究张某的侵权责任或胡某的雇主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同时追究两被告的法律责任,即雇主胡某先承担雇主责任,再由侵权人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管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两种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原告刘某为被告胡某所雇佣,被告胡某应承担雇主责任,原告刘某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胡某的责任。另,被告张某是直接侵权人,因其未尽注意义务,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似乎发生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的法律竞合问题。

    二是案由定性问题。本案可供选择的案由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笔者认为选择“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更妥当,它是综合性的责任定性,既可以追求雇主的责任,亦可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三是责任主体问题。本案中,原告刘某同时起诉被告胡某与张某为被告,要求追究两被告的民事责任。承办法官可以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刘某围绕侵权与雇佣事实举证,被告张某受雇于被告胡某,故其责任效果应转由被告胡某承担,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综述,原告刘某无需在侵权关系或雇佣关系中选择一种法律关系追究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两被告的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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