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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吃稻谷引争执 动手伤人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3-02-01 09:32:49


     本网讯(何徽)   同为邻居却不念友情,为了鸡吃稻谷大打出手,结果致人受伤住院,最终闹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广西浦北法院审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李佳量赔偿原告李佳全损失2293.58元

    2011年11月18日14时许,原告发现有几只鸡在老屋地稻田里偷吃自家稻谷,就手持木棍、丢掷泥球进行驱赶,被告发现后指责原告打自己的鸡,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争吵中原告叫了被告的绰号,被告听后非常恼火,便持铁铲朝原告头部打了一铲,将原告打伤。原告被打伤后当即送到北通中心卫生院治疗,被诊断为头皮挫裂伤、脑震荡,住院9天后出院,用去医疗费2013.29元。案经公安机关调处未果后,原告具状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8112.09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民事责任。被告因原告驱赶其啄食他人稻谷的鸡并叫其花名,故意伤害原告的身体,损害原告的身体健康,致原告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被告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叫被告的花名,激怒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可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该院确定相应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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