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剑松)
因未尽到管理职责擅离职守,造成爆炸物品发生安全事故致人伤亡,到矿山打工的鲁开和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云南省大姚县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鲁开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6日,宋宜刚(另案处理)与大姚桂花铜选冶有限公司签订了采供矿承包协议和施工单位安全工作承诺书,由宋宜刚对该公司桂花大村铜矿塔包么矿段11号坑的矿石进行采掘生产经营工作。随后宋宜刚聘用有爆破资格的被告人鲁开和为爆破员负责矿段11号矿坑的爆破工作。2009年9月8日下午,因鲁开和次日要回家收核桃,未向负责人宋宜刚请假,也未按相关规定将当天未用完的爆破器材硝铵炸药、磁电、雷管、普通秒导爆管等运回公司炸药库,而是交给同事李画才、黎永云管理。次日上午,李、黎二人因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致矿段11号坑内发生爆炸,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的安全事故。经过调查核实,大姚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该次事故的性质为安全责任事故,鲁开和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开和违反国家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没有按规定将用剩的爆破物品退回炸药库保管,而是交给无爆破证的人员使用,擅离爆破岗位,导致发生致2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鲁开和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