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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事故行人报警 酒精检测超量获刑
发布时间:2011-07-15 14:55: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凯 张艳)   7月14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0年5月7日14时许,黄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苏22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启东市吕四港镇茅家港五叉路口右转弯向南时,在离倒岸河桥北侧100米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受伤。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黄辉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黄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毫克/毫升。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辉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虽只是发生了致自身受伤的单方交通事故,但被告人黄辉无驾驶资格,血液中乙醇浓度(190mg乙醇/100ml血液)较高,并在城市主干道行驶,潜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鉴于被告人黄辉归案后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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