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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基层人民法庭文化建设
作者:范晓波 发布时间:2013-03-20 11:10:59
【论文提要】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面向农村、面向群众的前沿阵地。在推进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法庭文化建设的内容包括物质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行为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五个方面,除此之外,法庭还应当积极地进行调解文化的总结与创新,形成有本土特色的法庭文化。法庭文化建设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队伍素质、实现人民法庭科学发展,三是有利于提高法庭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司法权威。法庭文化在建设中尚存在一些不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庭文化建设的具体目标尚不明确;二是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主体力量不足;三是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物质条件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法庭的科学发展。笔者就法庭文化建设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一是明确定位,建设有特色的人民法庭文化;二是提高主体素质,增强法庭文化建设的力量;三是加大物质投入,营造丰富的法庭文化氛围。在构建和发展这一特殊文化过程中,要在立足法庭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做到法庭文化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与审判规律紧密结合,增强法庭软实力,推动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全文9180字。) “文化”一词源于拉丁语Cultura,基本含义是“耕种、培育;修饰、打扮;景仰、崇拜、祭祀”。《易经》中说:“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从广义来说,文化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文化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1]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是以法官为主体和代表的特定人群的集合,必然也形成一种特定的文化。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先进的法院文化对培育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现代司法理念和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刚刚过去的2010年被最高院确定为法院文化建设年。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0〕31号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以法律的形式对法院文化建设进行了规范与界定,使得法院文化建设这以柔性成果终于有了法律上的刚性依据。春风过处,遍地生花,许多法院结出了无数文化建设的硕果。 “意见”中指出,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持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干警思想境界、职业操守、人文素养,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 同样,关于“意见”中所述的法院文化建设的各项规定也当然地直接适用于基层人民法庭文化建设,同时也直接指导着基层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发展。由此,笔者就人民法庭文化建设进行了粗略的研究。 一、法庭文化建设的意义 本文所述的“人民法庭”,并非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民事庭或其它庭室,而是特指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驻扎在乡镇或农场、农村的基层人民法庭,或者称之为“派出法庭”。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0 条规定,人民法庭是根据农村地区的司法需要而设立,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人民法庭是法院面向基层农村、面向农民群众的前沿阵地,在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人民法庭因为人员少,配置低,地理位置偏远,属于整个法院系统的末端,少有学者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对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研究也往往被囊括在基层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设研究中一带而过。实际上,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复杂,经济和文化等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度里,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在人文环境及软硬件配置方面有着极大的不同。将基层法庭的文化建设囊括在其所隶属的基层法院文化建设中,其实是一种简单化的将农村社会的法治附属于城市社会的法治,此属看待问题的片面与单一,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际上,对症下药,量体裁衣,人民法庭文化建设必将大有作为,完全能够打造出彰显法庭特质和现代司法理念的人民法庭文化。 人民法庭虽小,但在数量上却十分庞大。据 1998年的《中国法律年鉴》统计,全国有城乡人民法庭15000多个。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在数量上也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的工作报告,全国有70%的案件发生在基层。以笔者所在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来说,本院75%的民事案件由基层法庭审理和执行,法庭成为法院案件审理的主力军。我国95%的人民法庭是设在农村的,受理、审结的通常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案件,如离婚、赡养、借贷、损害赔偿等纠纷。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驻扎基层、服务群众,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了最便利的司法救济和保障,为加快广大农村法治现代化,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具有关键意义。这也使我们必须对人民法庭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庭文化建设予以高度重视。 (一)法庭文化的概念界定 法庭文化的概念在学术界有诸多定义,而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形态,其定义本身的多样性就展示了文化本身多元化的丰富内涵。综合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不妨对法庭文化作如下定义:法庭文化做为法院文化的子系统,即法庭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庭以及其中不同个体有关法律和法庭活动的看法、态度、评价等观念形态,并由此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同时还包括与法庭有关的制度以及物质文化的综合体,后者如法庭建筑风格、法庭布置、设施配置与法庭人员的形象、着装、礼仪等。 [2] (二)法庭文化建设的内容 笔者认为,法庭文化建设主要包括:物质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行为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物质文化是法庭文化的外观层面,它是法庭文化建设的基础;而精神文化是法庭文化的核心层面,是法庭文化的精髓,蕴含着基层法庭法官和其他干警的职业使命和核心价值观,它体现着小小法庭的现代司法理念,也是法庭文化建设的重点;行为文化是法庭文化中的组织架构层面,发挥着稳定和规范作用,它是法庭文化本质外张的具体表现,也是人们评判的重点;法庭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法庭制度文化的核心是“能动、和谐”,加强法庭制度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其方法既靠自律,也靠他律,故法庭制度建设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3] 1、物质文化建设。物质文化建设是以实物形态显露于外,能被人们直观感受,并能反映审判活动特点的物质实体,包括法庭审判建筑的特征风格、审判法庭的设置装备、工作人员的服饰和仪表以及法院内部的办公设备、文体设施等等。近年来,基层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笔者所在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其所属的基层法庭大多进行了审判综合办公楼建设,在审判设施的配置上也更上一层楼,保证了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需要。在法庭文化建设上也更加重视细节,通过文化长廊、党员旗帜展台、书画装裱、院风院训设计、业余文化活动以及配套设施的完善,为基层法庭形象注入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很多法庭通过开辟专门场所设立荣誉室,以图片、文字、实物陈列等多种形式,集中介绍法庭沿革、现状、荣誉等。对外,展示了黑龙江省农垦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果;对内,激发了法庭干警锐意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 2、行为文化建设。基层法庭的行为文化是基层法官及其他干警基于共同意识。在行为上的具体表现,包括审判活动、思维模式、内部管理以及职业行为规范等。法庭行为文化建设一切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工作出发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工作落脚点,其目的就是为了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很多基层法庭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及辖区特点,不断强化便民利民措施,制定了预约办案、电话立案、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田间法庭等工作举措,并落实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将行为文化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结合起来,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可以说,法庭文化建设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个性,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可以挖掘和创造。 3、精神文化建设。基层法庭文化的精神文化建设是法庭在审判、执行、管理、廉政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庭特色的意识和价值观念,是法庭这个团体共同的认识和追求。基层法庭直接面对群众,所以在精神文化建设方面,基层法庭要形成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奉献,追求公平正义、勤勉敬业、自强不息、团结奋进的精神风貌。要组织主题鲜明、生动活泼、富有感染力的活动,寓教于审、寓教于趣、寓教于行、寓教于乐,把文化建设渗透到法庭工作的一切活动中,潜移默化地熏陶基层法官与干警。以精神提升行为,最后的落脚点仍是人民群众。 4、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它萌生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并在党风廉政建设实践中获得生长的动力和土壤。法庭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有助于一些干警自觉明辨反腐倡廉的各种错误和模糊认识。[4]人民法庭面向基层,最贴近人民群众,如果法官漠视人民群众的诉求,利用审判、执行、保全谋取私利,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则与为民服务、为民司法的准则格格不入,理所当然地失去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与支持,使群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缺失了群众基础,法庭工作也必将如空中楼阁。因此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就必须大力加强法庭廉政文化建设。 5、制度文化建设。建立一种长效运行的管理机制是基层法庭在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始终坚持的理念。制度文化建设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人民群众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对司法的期望越来越强烈,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法庭文化建设是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制度文化建设,有利于把墙上的制度内化为自觉的行为,有利于把硬性的规定变成柔性的结果,有利于干警门主动地参与基层农村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积极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有效地化解每一起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5]基层人民法庭尤其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以加强自我约束管理,加强个人廉政建设,强化人民群众对法庭工作的监督。 另外,法庭还应自主地开展、研究并总结调解文化建设,这应当是法庭文化建设的亮点所在。大家都知道,早在根据地时期共产党政权就充分认识到了诉讼调解在政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时之所以具有生命力,就是因为他实现了近现代法制的本土化,特别是解决了近现代法制与广大农村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马锡五审判方式”以特有的便利、低廉和本土化方式,高效、灵活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还使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深入广大农村,并将国家法制宣传推广到每一个角落。“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具有手段属性,更具有文化属性。实际上,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在调解工作中很大程度上沿袭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精髓,并开拓了调解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为“马锡五审判”注入了新的内涵,使其更具活力,同时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调解文化,即“东方经验”。可以说,人民法庭的法官在诉讼调解时不拘泥于形式,不拘泥于法律关系本身,不受法律程序限制,充分包容和尊重当事人意愿,能够在乡规民约、习俗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找到平衡点,在情、理、法中找到结合点,在当事人让步后为双方留出今后在周围社会不丧失尊严的生活空间,这对于生活在本乡本土的农民群众而言,是非常重要的。[6]他们所运用的多种调解方法与调解手段都是符合本地风土人情的,具有强烈的人文特点,彰显了不同地区的文化特色与品位,形成了丰富的、极具内涵的调解文化,这种独具特色的文化构筑起来的是稳定的和谐。最终结果是案结了事了了,在和谐中又实现了公正,这样的公正是完美的公正,也是完美的文化。 所以,笔者认为人民法庭要在调解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开拓新的调解方式,形成并建设有本土特色的调解文化,将调解技巧升华为调解文化。 二、研究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法庭文化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对内,有利于提升基层法官和其他法庭干警的素质,增强集体凝聚力,促进法庭管理水平;对外,它对于实现社会公正、促进和谐建设、建立法庭辖区内公众的法律信仰也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实际上,法律由法官来执行,法官的素质才是公正司法的基本条件。文化建设是对法官的熏陶和浸润,有助于增强法官尊崇法治的职业理念、职业意识,可以培养法官对社会、对民众的高度责任心和宽大的情怀,有效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的司法形象。[7] (一)加强法庭文化建设,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化解社会矛盾、公正廉洁执法、创新管理模式,是人民法庭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法庭文化是理念培育、行为引导的重要载体。人民法庭只有不断加强法庭文化建设,才能有效地推进广大干警提高认识、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局面和严峻考验,更加积极热情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 (二)加强法庭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队伍素质、实现人民法庭科学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庭队伍,是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基础和根本。人民法庭既要坚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探索新形势下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实践证明,法庭文化具有鲜明的导向、约束、凝聚和激励功能,通过文化的力量影响干警的思想和行为更容易被广大基层干警所接受,更具有渗透力和感召力。 (三)加强法庭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法庭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司法权威。基层法庭及法官都有一个形象的问题,都有一个在社会上的威信问题。形象、威信是人们心中对法官和法院的一种评价和认同。法庭开展文化建设将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增加社会通过文化渠道和文化形式对法庭工作的了解和认识,同时也必定增加人民群众对法官的理解、信任和感情,有利于法庭树立良好的形象,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三、法庭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庭文化建设的具体目标尚不明确 基于历史原因,我国法治体系缺失现代法治的历史渊源和积淀,加上历史文化的整体复杂性,使人们不容易准确地把握法庭文化的内涵。比如,有些基层法庭领导一般从管理角度、队伍建设方面来考虑法庭文化建设;有些法庭干警则愿意从改善待遇、增加社会福利、改善办公条件等方面来考虑法庭文化建设。[8]不论是基于何种原因,主观上的共同点是都是愿意加强法庭的物质文化建设的,并在客观上进行了努力,如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审判法庭建设、购置新办公设备、更新办案用车等。相比之下,对法庭文化重要组成部分——法庭精神文化的认识则明显不足,出现了轻精神、重物质的状况。如有些法官们认为精神文化是“花瓶”,是“务虚”,加上自己办案压力本身很大,没有更多时间和兴趣搞什么法庭文化建设。部分法庭则错误地认为文化建设都是大同小异,精心提炼出的“庭训”、“宣传标语”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词句,从而导致自身的文化个性不突出,特点不鲜明,没有进行科学的定位,没有明确具体目标和方向,只可能导致法庭文化建设的随心所欲和盲目混乱。 王胜俊院长指出,法院文化建设不是简单地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或者写写画画,重要的是加强法院干警的思想精神塑造,核心在于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那么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目标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法庭文化建设的目标,就是:法庭文化服务于人民司法,要结合法庭所辖区特点,通过加强法庭文化的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构筑起先进的、有特色的本土法庭文化,努力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成果,增强深厚的法治文化底蕴,营造健康的、良好的文化氛围,从而激励法官、宣传法治、影响民众,以全面提高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二)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主体力量不足 毫无疑问,法庭文化的建设主体是法官。法袍、裁判文书、审判建筑特征等法庭物质文化符号,只有围绕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设计,并符合法官作为裁判终局者的职能地位,具备了审判活动的特点,才符合法庭文化的特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设立人民法庭应当至少有三名以上法官、一名以上书记员,即平时大家所说的“三审一书”。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人们法制意识的加强,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也日益增多。现在的基层法庭干警工作任务繁重,“一个萝卜一个坑”,甚至是“一个萝卜几个坑”,不仅包括审理辖区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自诉案件,还要负责案件执行、指导人民调解、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理基层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此外,还要参与政治业务学习、接受各种技能培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当地党委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各类纠纷的调处等等。但在人员配置上,法庭整体上均出现了力量不足的问题,很多法庭至今不能实现审执分离。由于法庭设置分散,管理、教育措施不易落实到位,许多法庭审判人员业务知识得不到更新,同时由于案件的堆积导致其无法得到进一步的培训和学习,而当事人对人民法庭的期望却更高了,已经从过去的方便诉讼转化为期待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从队伍建设看,也很少有年轻法官自愿补充到人民法庭队伍中,培养体系存在断层。法官们面对人手少、任务繁重的情况,不会有更多的精力去进行文化建设。 (三)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物质条件缺乏 法庭文化既有物质形态的文化,也有精神形态的文化。法庭的文化精神是内在的,其展示需要载体,包括人员结构、组织形态、建筑特点、装璜装饰、制度规范、历史沿革、文字标识等各种有形和无形的事与物,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表意系统。因此,没有基本的表意条件和手段,法庭的文化精神无法彰显,就不可能被认为“有文化”。 [9]虽然中央政府一再强调要保障政法队伍“吃皇粮”,但人民法庭建设的资金来源,最典型的做法是上级补一点、法庭自筹一点,地方、尤其是法庭所管辖的乡镇财政支持一点。[10]许多地方财政对司法机关的财政预算依然与诉讼费收费实行捆绑预算。法庭相对于法院机关来说,交通、通信设施落后,办公条件相对差,加之地处乡镇或农村,公共资源及娱乐设施缺乏,工作生活有诸多差距。法庭虽然配备了车辆、电脑、电话、打印机等,但仍不能满足现代化的办公条件要求。在物质条件单薄、基础设施简陋的情况下,想打造先进的法庭文化是很困难的,这也是很多法庭不关注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的客观因素。 四、完善法庭文化建设的建议 (一)明确定位,建设有特色的人民法庭文化 从当前实际来看,司法意识的更新、司法制度的创新、行为模式的转换,最终都要以法院群体观念的变换和更新为根本前提。因此,在培育法院文化中,我们既要看到它个性的一面,又要看到它与整个社会文化共融共生的一面,只有不断总结和吸纳社会文化的优良成分,切实在新的体制和新的机制条件下,按照新的型杼和需求对之进行合理而有效的熔铸与淬炼,才能真正构建起先进的法院文化。实际上,人民法庭无论从审判、执行工作上看,还是从其他工作任务的完成上看,都具有极强烈的本土特点,法庭文化建设的精神必然形成于自身业务的积累与沉淀,因而法庭文化建设应该是有特色和个性的。 建设有特色的法庭文化要充分认识到法庭文化附属于司法活动,为司法活动服务,同时还要基于自身的司法活动形成特色。一方面要坚持典型示范,用典型精神引领队伍,用先进事迹感染人。典型的榜样和优秀的事迹是法庭精神文化的人格化。作为鲜活的样板,他们以生动具体的形象展现法庭文化的精髓,对法庭文化的成型与强化起着重要的作用。借助榜样的示范作用,可以让干警在无形之中感到有形,在模糊之中感到清晰。另一方面法庭还应该结合所辖区域的人文特色、地理环境、发展模式,将法庭的司法理念、人文精神与公正、廉洁、文明的司法作风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展示法官积极的理想追求、卓然的职业风采、丰富的专业学识和清廉的品格操守,形成有特色和品位的个性化的法庭文化。 (二)提高主体素质,增强法庭文化建设的力量 法庭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建设需要法庭全体人员参与。没有必要的人员支持法庭文化工作也是不可能开展的,即使勉强开展也不可能长久。无论是从站在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角度上看,还是结合加强法庭文化建设的层面上看,也都应当加强法庭力量。在人员配置上应该优先满足法庭人员的需要,如可以实行政策倾斜,大力充实法庭审判力量。基层法院在人员配置上或多或少地存在“重机关轻基层”思想,在调配人员时愿意将一些政治、业务素质比较高,年富力强的法官留在院机关,而将一些“老弱病小”充实到基层法庭。要想留住和吸引高素质人才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在政治待遇、干部提拔、物力、财力等方面也就必须给予最大的关心和支持。 另外,笔者认为适当压缩法庭的数量,增强单个法庭人员配备,集中力量干大事。人民法庭设立之初主要是基于当时物质条件落后,经济欠发达,车辆奇缺,交通不便,通讯落后,尤其是有些偏远山区甚至公路都不通畅。在边远农村设立人民法庭,既便利群众进行诉讼,也方便法院调查取证、审判案件,即符合“两便”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往制约人民群众进行诉讼的交通、通讯、办公条件等状况己经得到了极大改善,基层法院己经能够提供良好的诉讼渠道。如果仍然在每个乡镇都设置一个法庭,无论从管理角度、经费角度还是社会效果的角度来说,都是一种资源上的浪费。如果仅仅把人民法庭看作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把其作用仅局限于“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显然有失偏颇。当然基于我国国情,笔者也不主张全部撤销法庭。 (三)加大物质投入,营造丰富的法庭文化氛围 在一个信息化的社会,网络化办公对拓宽法官的视野、增加法官的知识积累具有积极的意义,也是法庭文化建设与时俱进的要求。物质是法庭一切文化建设的基础,要强化物质文化建设,在政策上就应当向法庭倾斜,加大法庭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 同时,要积极开展文化活动,丰富法庭生活。法庭法官不应只满足于做法律上的专才,还要具有较高文化品位和涵养。法庭应依据自身实际建立图书室,购买法律书籍和文化书籍,向干警推荐一定数量的必读书目和选读书目;提倡干警在工作之余开展读书活动,鼓励干警将办案心得、所感所想落在纸面上;张贴格言,书写庭长寄语,宣传法律精神;开展理论探讨、思想交流、学术争鸣等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今天我们正处于历史文化向现代文化过渡的过程中,文化的历史性又表现出它对历史文化的理性扬弃。在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过渡的进程中,始终伴随着文化创新的弦歌与潮音。基层法庭文化建设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是在进行着历史的过渡和进步。因此,在构建和发展这一特殊文化过程中,要在立足法庭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的先进文化成果,做到法庭文化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与审判规律紧密结合,进一步增强基层人民法庭的软实力,推动法庭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坚信,人民法庭建设者们辛勤的汗水,一定会在中国这片神奇土地上浇灌出法庭文化的灿烂之花!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字典,关于“文化“一词的解释。 2.吕方:《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104页。 3.骆惠华:法律博客。 4.何文平著:“基层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研究”,载《黑龙江审判》,2010年第10期 5.李华斌:《法院文化建设浅谈》。 6.杨波:“社会法庭调解的本土化属性”,载《河南法院网理论研究》,2011年5月6日。 7.钱念孙著: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社科院研究所所长,《重在塑造法官的心灵》载《中国审判》2011年3月。 8.江海兵 :《刍议法庭文化建设》载《津市法院理论研究》,2011年4月。 9.李振宇 :《语言与法律探微》(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12. 10.聂志平:“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研究”,聂志平主编,第14。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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