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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乡镇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渐进之路
——以司法需求为视角
作者:田源   发布时间:2013-02-20 14:22:51


    论文提要:

    当前,人民法庭文化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认识理解偏差、思想重视不够、模式单一陈旧等现实问题,导致法庭文化建设大都是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机械重复,缺乏对乡土社会司法需求的现实回应,影响和制约了人民法庭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文选取S省A县人民法庭为样本,就当地法庭文化建设情况进行实证分析,透视出乡土社会对人民法庭的现实司法需求,并尝试探寻一条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乡土渐进之路。(正文共4896字)

    关键词: 人民法庭 法治文化建设 乡土化

    当前,以政法核心价值观为主题的法院文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得如火如荼,各级法院在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载体、追求活动实效等方面创新不断、硕果连连,[1]取得了显著成效。与之成鲜明对比,作为基层法院在乡镇派驻机构的人民法庭,其文化建设却问题多多、困难重重,大都是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机械重复,缺乏对乡土社会司法需求的现实回应,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人民法庭排查矛盾、定分止争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文选取S省A县法院的7所人民庭为分析样本,试探寻一条基层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乡土化行进路径。

    一、司法困境——人民法庭文化建设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理解偏差,认识有误

    不少人民法庭的法官干警,在对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上存在偏差。较为普遍性的错误认识有以下两种:一是无用论。认为法庭工作的中心就是搞好日常审判,至于文化建设,只不过是类似于喊喊口号、贴贴标语的文体娱乐活动,丝毫无助于法院工作,搞与不搞意义不大;二是无关论,认为文化建设只是院机关及政治部、研究室等综合行政部门的职责,与人民法庭没啥关系。觉得把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管好了就算是完成任务。据统计,S省A县人民法院现有7所人民法庭,共23名法官。经调查,该批法官中,持无用论观点的9人,占法官人数的39.1%;持无关论观点的8人,占法官人数的34.8;认可文化建设功能,支持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6人,仅占法官总数的26.1%。

(二)重硬指标,轻软实力

    所谓文化建设,不仅包括物质文化建设,还包括制度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等层面。[2]并且,后者才是重中之重。当前,不少人民法庭普遍存在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建设,甚至将文化建设等同于物质文化建设的现象。一方面,为完成上级法院下达的“五化法庭”等硬性指标,集中力量,大干快上,大搞法庭场所翻修、公务用车更新、办公设备采购等物质文化建设;另一方面,将法院精神文化这一“软实力”建设视为累赘或负担,一切为了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工作疲于应付,被动多于主动。正常的法官思想文化培育和职业道德建设被无原则地放松或放弃,导致法庭文化建设呈现出法庭精神文化缺位、法官职业道德意识缺失等片面化、庸俗化态势,偏离了文化建设的应有之意。

   (三)形象模糊,特征不明

    人民法庭文化建设过程中,缺乏必要的鲜明特征。以S省A县人民法院为例,现有的7所人民法庭,建成及投入使用的时间各不相同,占地面积、建筑风格、外观形式、墙体涂色等方面,更是风格迥异,花样繁多。在农村社会中,普通民众看到蓝白相间的墙体,就知道这里是派出所;看到墨绿色的建筑,就知道这里是邮政所……[3]人民法庭却缺乏如此鲜明的外观符号,大多数农村民众而言,除非打过官司,否则很少有人知道法庭的准确位置,百姓头脑中的人民法庭形象显得过于模糊。

   (四)类型单一,模式陈旧

    经调查发现,2011年,S省A县法院7所人民法庭所开展的文化建设方面的举措,大多停留在创设荣誉室、举办书画展、贴横幅、挂标语等老套模式,形式陈旧,新意不多,不能充分调动法官干警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广大的农村群众更是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导致文化建设所固有的激励和引领作用根本无从发挥。

   (五)硬性嫁接,水土不服

    一直以来,法庭文化建设很少作为一个单独的命题出现,[4]未能引起法院及法官的足够重视,多被视为法院文化建设的点缀或附庸。以S省A县人民法庭为例,其文化建设举措大都是对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机械复制或简单重复,至多是“依葫芦画瓢”式的效仿,创新性、科学性、实效性普遍较低,更谈不上对乡土司法需求的关注与回应。

    二、解决问题——透视农村社会民众的现实司法需求

    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5]。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是淳厚的乡土社会对人民法庭质朴的现实要求。

    (一)化解纠纷而又不伤和气

    2011年,A县7所人民法庭平均调解结案率达到了78.86%,高出A县法院平均65.07%的调解结案率13.79个百分点。不难看出,以调解方式结案已经成为基层审判工作的主旋律。造成基层人民法庭高调解率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当前的农村社会虽已沾染上了部分现代气息,但“熟人社会”[6]的内在本质却未改变。在乡土社会中,人际关系仍较为紧密,“官司”显得格外输不起。输了“离婚官司”就成了忘恩负义的“陈世美”,输了“借钱官司”就成了欠钱不还的“孬种”,不仅利益上遭受受损,更在乡里乡亲面前抬不起头。以调解方式结案,可以在“不伤和气”的前提下解决纠纷。同时,让社会人士参与到纠纷解决(特别是调解)程序和过程中,对于改善司法和社会治理的效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7],有助于最大限度的缓和当事人之间紧张关系,由此受到广大农村民众的普遍青睐。恰如梁漱溟先生所言,“中国乡村的事却断不能用法律解决的办法,必须准情夺理,以情义为主,方能和众息争;若强用法律解决,则不但不能够调解纠纷,反更让纠纷易起。[8]”

    (二)熟练游走于法条习惯之间

    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使得基层大部分疑难案件都收归上级法院,余下的多为案情简单、标的较小的案件。特别在人民法庭层面,纠纷多限于婚姻家庭和小额的财务纠纷。然而,此类纠纷看似简单,处理起来却不尽然。审判过程中,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不仅有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断案,还要考虑判决结果是否会激起民愤,是否符合当地民众的道德价值判断。诚然,法律条文与风俗礼仪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但“它们之间的巨大联系” [9]却不容忽视。尤其在农村社会,基层民众的心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天平,几乎毫无例外地偏向后者。法律条文与民间习惯的巨大差异性,要求法官,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更多注重如何化解百姓的道德标准与法律规定间的冲突。[10]

   (三)辨法析理做到通俗易懂

    在以方言土语为“母语”的农村社会中,用普通话方式表述的法言法语,不仅难以实现预期的法律效果,反倒会拉大司法与民众之间的距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加剧民众对司法的畏惧感,不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及和谐关系的维护。当前,审判过程中已经“标签化”了的法言法语,并未能植根到乡土社会贫瘠的司法土壤中。譬如,庭审过程中,当法官依照法定程序询问“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是否申请回避”时,绝大部分当事人并不理解“回避”的真实含义,只是试探性地回答“要申请”。此刻,对法言法语的生硬运用,远不如一句“俺(我)们问(审)这案子你觉得中(行)不?”的土语,更容易为当事人所理解接受。

   (四)灵活利用乡土法治资源

    在基层农村地区从事审判工作,离不开必要的乡土法治资源。上述案例中,法官利用村支书的地方权威,平息了一场潜在的群体性殴斗。此类情况,在基层审判中屡见不鲜。案件处理过程中,合理发挥基层组织、相关人员的积极作用,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1]譬如,农村地区法律文书送达远比城镇社会困难。S省A县各人民法庭均未配备专门送达人,法律文书由审判人员自己负责。年轻法官只能驾驶警车在没有固定的街道、门牌、标识的乡间来回辗转,在向村民问路或寻求帮助时,就算再怎么耐着性子给村民解释只是送份文书而不是要抓人,多半也会遭到“横眉”或“冷对”。与之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一些资深法官而言,文书送达只需给当事人所在村的支书或“问事人”打个电话,“老张或老王”一通寒暄后,委托他们告知当事人在某月某日前务必到法庭来领取文书即可,“老张或老王”们也大都不辱使命。

    三、承接地气——找准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乡土行进路径

   (一)因地制宜,凸显文化建设的地方特色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城乡经济社会条件差距较大,二元化结构特点显著。相较于城镇社会,乡土社会的司法土壤普遍较为贫瘠,不同的人民法庭所处的地域特征、人文习惯等情况的也存在较大差异。人民法庭文化建设要从乡土社会的司法实际出发,深入发掘并真正了解乡土社会民众最基本、最直接、最现实的司法需求。以乡土社会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有的放矢地开展文化建设。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契合民众司法需求,采取让法官干警、地方群众所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积极开展各种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文化建设活动。由此,才能充分发挥文化建设固有的引导和激励效用,真正化解影响和制约人民法庭司法功能发挥的现实问题。

   (二)植根乡土,不断拉近司法与民众的距离

    在文化建设过程中,要着力突出文化建设中的人民性特征,着力拉近司法与民众之间的距离。与城镇社会不同,乡土社会中矛盾纠纷的化解,多需要在相对宽松平和的氛围下[12]完成。譬如,法官说被乡村民众视为“官话”的法言法语,会让案件当事人产生法官高高在上、脱离群众的感觉,并不利于矛盾的化解;相反,在审判、调解过程中,用方言土语给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容易让当事人感到法官没有把他们“当外人”,能够拉近当事人与法官的距离,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三)定分止争,注重强化法官解决问题能力

    在强化专业理论知识,提升人民法庭法官职业素养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对当地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的灌输,不断提升法官处理农村实际问题的能力,基层人民法庭办案所依靠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更多侧重于技巧和经验。要成为一名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当地风俗、掌握法律技巧,富于实战经验的法官,必须经过多年工作经验的累积方可实现。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组建起一支“实用型”的法官队伍,仅靠“充电式”的应急培训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建立起科学的教育培训体系。可以聘请选取部分具有丰富社会阅历、熟知农村风俗,处理案件能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优秀法官,采取“法官教法官,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教学模式,着重就证据规则的运用、诉讼调解的技巧及法律法规的适用等问题加以培训。

   (四)恪守原则,坚持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人民法庭文化建设在强调乡土性的同时,牢牢把握住一个度,即必须在法律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始终要以恪守法律原则规定为根本。司法实践中,可以针对地方实际、案件特点,做出适当变通,但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否则,无原则的退让,不仅不能有效化解纷争、解决问题,更会导致司法的权威性被严重削弱。同时,对乡土社会民众在法律认识上的偏差,要通过耐心细致地辨法析理、以案释法,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差异,认识到程序与习惯之间的不同,进而理解并认同人民法庭的司法行为和裁判结果。

    结 语

    文以载道,以文化人。[13]以政法核心价值观为主题的人民法庭文化建设,应当在满足农村社会司法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走一条乡土化的渐进之路。诚然,作为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人民法庭文化建设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但随着目标方向的日渐明晰,体制机制的不断健全,方法措施的趋于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软实力”会逐步显现,并最终成为促进人民法庭定分止争功能充分发挥的“硬道理”。

    参考文献:

    [1]王胜俊:《抓好“六个深化”,实现“六个提高”,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新发展——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2月23日第1版。

    [2] 周玉华著:《司法要略》,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169页。

    [3] 钟定德著:《城乡法律思维差异下的人民法庭文化建设》,载《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法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208页。

    [4] 蔡瑜、白冰著:《水乳交融:法院文化建设问题研究》,载《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230页。

    [5]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6][日]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7]范愉著:《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4页。

    [8]梁漱溟著:《乡村建设大意》,载《梁漱溟全集》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706页。

    [9]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17页。

    [10]郑永流著:《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16页。

    [11]强世功著:《一项法律实践的评论》,载《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3页。

    [12]苏力著:《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与司法制度的回应——从金桂兰法官切入》,载《法学理论》2006年第2期,第11页。

    [13]周敦颐著:《通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33页。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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