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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撞死人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2-08 09:41:30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广西隆林一男子无证酒后驾车撞行人致死,赔钱又领刑。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黄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在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57.4mg/100ml)的状态下,驾驶李白的二轮摩托车,搭乘李白行至该县新州镇迎宾路欣欣宾馆门前路段时碰撞行人常丽芬,造成常丽芬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辉弃车逃逸。当晚23时许,被告人黄辉在亲属陪同下到该县新州派出所投案。经鉴定,常丽芬系因外伤致颅脑损伤出血导致死亡。经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黄辉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辉及其家属分别于2012年9月25日、11月26日分别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元、20000元,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黄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属刑法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案发后被告人又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黄辉能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出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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