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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摩托车弯道处相撞 致人死亡驾驶员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2-06 15:52:02


     本网讯(周勤 张晓峰)   傍晚时分,两辆摩托车在弯道处行驶时,发生碰撞并造成一摩托车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另一摩托车手将自己的摩托车推离现场后,躲藏在附近山坡上被抓获。日前,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席大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5月5日17时10分左右,被告人席大强驾驶悬挂豫RZX999号(假牌)两轮摩托车,沿南召县白土岗镇村村通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南召县白土岗镇圣井村孤垛山一弯道处时,与相向行驶的由白土岗镇旬垛村荀二组村民周××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周××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席大强即拨打报警电话,后将两轮摩托车扶起,并将自己驾驶的摩托车推到现场南边山坡后的草丛里,席大强躲到附近山坡上,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南召县公安局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席大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周××系颅脑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012年5月1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席大强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3千元。被害方撤诉,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席大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席大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能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对席大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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