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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煤款告错人 百万货款难追回
发布时间:2013-03-20 10:39:57
本网讯(通讯员 毛明梭)
吴凤秀诉请被告贺州光达水泥有限公司给付煤款1003008元及其利息损失48896.64元,因其所诉主体错误,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证据不足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吴凤秀以与被告贺州光达水泥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其为被告贺州光达水泥有限公司供煤并运至贺州交被告验收,被告支付煤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贺州光达水泥有限公司支付煤款1003008元及其利息损失48896.64元。但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被告贺州光达水泥有限公司与原告吴凤秀不存在煤炭购销合同关系。首先,原告提供的过磅单虽然标注“贺州光达水泥有限公司过磅单”字样,但该过磅单并无被告贺州光达水泥有限公司印章,过磅员罗达球也非贺州光达水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或员工;其次,原告提供的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单亦无法说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购销关系。再次,原告提供的相关结算单,也不是被告与原告结算,而是罗达球与原告吴凤秀结算,罗达球是受廖炳委托在被告公司进行煤款结算的受委托人,不是被告公司员工。最后,原告提供的廖炳出具给被告的委托书也说明罗达球不是被告员工,与原告形成煤炭购销关系的是廖炳,罗达球只是廖炳委托在被告公司进行煤款结算的受委托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存在口头煤炭购销协议为由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煤款及利息损失,但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与原告结算的人是罗达球,而罗达球是廖炳的委托人,但廖炳并非被告公司的负责人或职员;其次,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给法庭的委托书来看,双方提交的委托书为同一份证据,且原告所提交的该份证据是从被告处复印得来。该委托书载明廖炳委托罗达球在被告公司办理煤款结算手续,由此可以得知罗达球并非被告公司的受委托人。同时,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亦无法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口头煤炭购销协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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