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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情执行”暖人心 八年陈案终和解
发布时间:2012-05-04 13:42: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易宽泓 雷振捷)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树立“原情执行”理念,采用“强制”与“原情”结合的手段解决矛盾,最终以和解执行的方式执结了一起8年陈年老案的拖欠货款纠纷案件。
1997年,原告某制品厂与被告某电器厂签订《购销合同》,双方建立供销业务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加工产品和材料,被告收货后依约定付款。2002、2003年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约10万元,庭审过程原告同意被告以物冲抵部分货款。2004年7月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器厂应付冲抵后尚欠的货款8.8万元给原告某制品厂。 2004年8月权利人某制品厂向蝶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当时某电器厂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执行法官依法委托梧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电器厂被查封的电器进行评估,价值约为10万元,但经法院摇珠确认的拍卖公司分别于2004年底和2005年初进行拍卖均无人竞买。权利人某制品厂都没有标明愿意接受该电器厂被查封的电器用作抵偿债务。并通过查实,该电器厂的房屋及土地已向银行抵押借款共68万元,仍未偿还。鉴于该电器厂未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案件只好终结本次执行。 2012年,蝶山法院继续积极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加大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力度,对于终结、中止的案件进行排查,这起拖欠货款纠纷案件得到执行人员高度重视。经执行法官多方面多渠道了解,该案件的某电器厂为特困企业,该厂2002年就停产,还有拖欠工人医保、养老等现状。但目前进行企业改革,执行法官就抓住该电器厂改革的契机,积极推行“原情执行”理念,即执行案件不仅要考虑案件事实,还要考虑社会人情,实现国法和人情的协调统一。一方面通过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多次向申请执行人某制品厂通报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希望该制品厂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问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所打动,同意到法院与被执行人某电器厂代表进行协商。 商谈过程双方都是友好、融洽的,执行法官跟双方讲明利害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喻之以理。经耐心的劝导和真诚的交谈,申请执行人某制品厂考虑到某电器厂的实际偿还能力,主动放弃了该厂迟延利息9万多元,该厂负责人对申请人的谅解表示感谢,最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某电器厂偿还本金及诉讼费9万多元给申请执行人某制品厂。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某电器厂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债务,案件顺利和解结案。 蝶山法院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将“原情执行”的理念与强制执行措施有机的结合,多措并举,力求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做好执行工作,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积极作用,有效地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最终使案件得以成功、妥善的执结,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名词解释】“执法原情”,是中国古代的一个重要司法理念。“原”,即考察原由,“情”,即人情,社会公众认可的情理,“原情”即要求人民法官在执行办案过程中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行区别对待,注重保障民生,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原情执行”作为执行理念的一种新创新,是在目前的形势下,将这个理念运用于执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认为,所谓“原情执行”,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案件事实,还要考虑社会人情,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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