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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仅起诉部分侵权人是否遗漏诉讼主体
作者:汪先进   发布时间:2012-07-30 15:51:52


    【案情】

    2011年7月,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刘某在武宁大桥南端桥头路段与被告戴某驾驶的小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发后勘察认定,被告戴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驾驶摩托车的林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刘某不负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戴某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被告答辩称,本案原告遭受人身损害系被告和林某共同侵权所致,原告仅起诉被告遗漏了诉讼主体,应当追加林某为被告,让林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歧】

    审理中关于该案原告刘某仅起诉被告戴某,而未起诉共同侵权人林某,本案是否遗漏了诉讼主体便起了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遭受人身损害系戴某和林某共同侵权所致,按照诉讼法理论,戴某和林某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必须一案处理,故本案遗漏了诉讼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遭受人身损害系戴某和林某共同侵权所致,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戴某和林某向原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原告有权起诉戴某要求其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本案并未遗漏诉讼主体。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原告遭受人身损害系戴某和林某共同侵权所致,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戴某和林某向原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故本案原告刘某有权要求戴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本案并未遗漏诉讼主体。主张遗漏诉讼主体观点的根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合连带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且司法解释的效力没有法律的效力的高,两者规定存在抵触的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故本案并未遗漏诉讼主体。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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