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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不“报到” 男子被撤销缓刑并收监
发布时间:2013-03-19 10:43:12


     本网讯(通讯员 胡振艺 刘媛)   3月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2012)东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李建军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08年5月4日,被告人李建军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随后李建军持该信用卡在各商场进行消费和套取现金,截止2008年9月23日,李建军共消费人民币24538.28元。后银行工作用人员于2009年7月开始通过电话和催收信函等方式进行了多次催缴,李建军仍未归还,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李建军被东湖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在缓刑期内,李建军在得到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缺席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例行联合检查。2012年12月19日,李建军所在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李建军警告处分,但李建军拒绝到司法所接收并将手机关机。司法所组织人员联系其所在社区干部一同前往李建军家中,发现李建军已将住所出租,租客、邻居均无法与之取得联系。此后一个月内,仍无法与李建军取得联系,李建军的担保人最近一个月也未能与其取得联系。2013年1月,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李建军第二次警告处分,但是李建军仍然不思悔改,拒接接受矫正。至此李建军脱离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时间为58天。区司法局遂向东湖法院书面建议撤销对李建军的缓刑。

    在查明事实之后,东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五款“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的,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规定,依法作出对罪犯李建军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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