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秀平)
2013年2月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刘彬、黄俊以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及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4日17时30分许,同案人“米兹”(谐音、男、在逃)及李涛(在逃)和一女性,自新余市胜利南路往下步行。按照规定,在此路口步行不能从地面横穿马路,应走地下通道,正在此处执勤的交通民警即被害人上前制止,要他们走地下通道。李涛及女孩退在马路与人行道的护栏处,而“米兹”不听交警劝阻,还是硬要横穿马路。被害人伸出右手以交警指挥手势劝阻“米兹”不要横穿马路,“米兹”还是不服从交警指挥,并拿出手机打被告人刘彬打电话叫其过来,后在马路上继续对交警进行纠缠时, “米兹”手机掉落在地面,“米兹”就说是交警故意打落,李涛见手机掉落,立即跑来将手机捡起,并交到“米兹”手中,“米兹”就骂李涛说:“捡什么手机,是他打烂的手机。”又顺势将手机扔回路面,致使手机被过往的车压坏。被告人刘彬接到电话后即带着被告人黄俊及杨骏(未满十六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来到现场,听到“米兹”叫交警赔手机,被告人刘彬也伙同“米兹”对交警纠缠,此时交警听到对讲机的求援后也赶到现场协助执勤。被告人刘彬、黄俊及“米兹”、李涛、杨骏见交警对他们要求赔手机的要求不理采,先后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即被害人用脚和拳头进行殴打,被告人刘彬还捡起掉落在地的对讲机砸向被害人,将其右眉毛处砸出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势为轻伤乙级。事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彬、黄俊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妨害交警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一名交警轻伤乙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作案中,被告人刘彬起了主要作用,系案中主犯。被告人黄俊起了次要作用,系案中从犯。被告人刘彬、黄俊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刘彬、黄俊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