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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遇互不让 拳脚伤人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4-17 13:15:48


     本网讯(于鹏辉)   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辛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11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辛军和杨竟(已判刑)乘坐朋友“胖子”(姓名不详,在逃)驾驶的小车,在丰城市老城区石祥路与被害人胡融驾驶的小车相遇。因道路狭窄,双方为让路发生争执。后“胖子”持刀将胡融砍伤,辛军与杨竟也对胡融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胡融伤情为重伤乙级。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辛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2月24日,被告人辛军与被害人胡融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辛军共赔偿被害人胡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000元,被害人胡融对其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辛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辛军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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