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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冲动打伤合伙人 涉嫌故意伤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2-28 16:06:22
本网讯(伍秀春 蒋虎)
现年42岁的蒋梅花因为生意上的一点小事情竟然把生意合伙人打成轻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梅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梅花与唐天河、陈小小系全州县全州镇滨江北路“某KTV”茶庄的合伙人。2012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蒋梅花与唐天河、廖婷婷夫妇在“某KTV”茶庄内就其亲戚消费后所签的单如何结算的问题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蒋梅花与唐天河发生扭打,被告人蒋梅花将唐天河左耳等处打成轻伤。2012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梅花抓获归案。 本院就民事赔偿事宜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即被告人蒋梅花与唐天河、廖婷婷夫妇的医疗费相抵后,被告人蒋梅花再赔偿唐天河、廖婷婷夫妇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款已给付),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归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证据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梅花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梅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陈兵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蒋梅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被告人蒋梅花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对其宣告缓刑符合法定条件。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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