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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叶斌彬   发布时间:2013-03-12 13:56:46


    【案情】XX年X月,刘某下班回家,途中遇李某开车逆行,刘某为躲避李某,连人带自行车跌入一旁修路挖的坑里,造成刘某车毁人伤。后查明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未在该施工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示和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刘某诉至法院。

    【分歧】对刘某损失的承担,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施工单位的行为之间是间接联系,致同一损害的发生,不构成共同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和施工单位的行为之间有直接联系并致同一损害发生的,构成共同侵权,对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

    【析法】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分析造成刘某损失的原因有二:(1)李某的逆行;(2)施工单位的不当施工行为。李某逆行构成对刘某的侵权行为,应当对逆行引起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施工而未设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构成侵权行为,也应当依法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与施工单位主观上对于刘某的受伤都具有过失,不存在故意,但显然没有共同过错,也就是对造成刘某的伤害并没有事前的意思联络。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的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分为两种:(1)如果数人的行为之间有直接联系并致同一损害发生的,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2)如果数人的行为之间有间接联系并致同一损害发生的,不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应各自承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本案的情形看,李某与施工单位的行为仅仅具有间接联系,可以排除适用连带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典型的原因力并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共同侵权,需要各自承担责任。这一类型的行为特征是: 1、两个以上的侵权人; 2、都有过错; 3、都实施了侵权行为,不同的侵权行为; 4、每一种侵权行为都不足以导致该后果,相互结合在一起才共同作用机制下导致了该结果。所以本案中,李某和施工单位对刘某的损失承担应按照各自过错范围承担按份责任。

    由本案,笔者就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简单分析如下:

    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数人侵权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结合方式的不同,在定性上有“原因竞合”与“原因并合”两种区别:

    (1)无意思联络的原因竞合。即任何一个加害人的单独行为都足以独立造成该损害后果的,则成立共同侵权,形成连带责任。此类行为又被称为“行为关联的侵权”或“客观共同侵权”。从原因力的角度,又称为累积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例如:甲乙相约一起去打猎,看见远处的一个猎物同时开枪,枪响,前去一看,一个割草的老人痛苦地躺在地上,心脏处中两弹,当即死亡。法医验尸证明,其中任何一弹都足以当即致命。 行为特征可以概括为: 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 损害发生前各行为主体不存在发生损害后果的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给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 每一个侵权行为都足以单独造成全部的损害。

    (2)无意思联络的原因并合。即任何一个加害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单独导致该损害后果,而必须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导致该后果,或者各个加害行为分别导致不同的后果。其特征可概括如下: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各行为主体分别实施不同的过失行为;损害发生前各行为主体不存在发生损害后果的意思联络;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单独不能致损害后果发生;各行为主体的行为作为损害后果的原因,数个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或者数个行为相互结合加强了损害后果,即各个行为主体的行为都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以上两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原因力也即因果关系的区别上,如甲乙两个企业分别排放污水到同一鱼塘,导致鱼类全部死亡。就从两个企业的污水排放量来看,如果任何一家都足以导致该后果,则属于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两家的污水量加在一起才能导致该后果,或者两家不同性质的污水在鱼塘结合在一起后产生了某种化学反应才导致该后果的,则属于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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