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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股东出资不实时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邱家亮   发布时间:2013-04-09 08:52:58


    【案情】

    2009年10月,姜某与胡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壁纸公司,专门从事室内墙壁装饰业务。由于资金周转困难,2010年壁纸公司与甲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2011年因该公司未参加年终检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导致无力偿还甲银行的到期借款。后经调查发现,姜某与胡某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各出资20万元与40万元,全部为实物出资,但双方的实物包括厂房、汽车等均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现债权人甲银行能否要求姜某、胡某与壁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该承担何种连带责任。

    【分歧】

    由于姜某和胡某在出资过程中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出现混同现象,出资明显不足,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理应对该公司法人人格加以否认,姜某、胡某和壁纸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确认姜某、胡某和炫丽壁纸有限公司连带责任承担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姜某、胡某对壁纸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补充连带责任,应该先用公司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姜某和胡某承担。

    另一种意见认为:姜某、胡某与壁纸公司应该承担一般连带责任,甲银行可以不分先后顺序的要求三者中的任一方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在承认公司法人人格存在的前提下,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控股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从事各种不当行为,致使公司债权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遭受损害的,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排除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责任的一种司法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这里的“连带责任”是属于补充连带责任,还是共同的连带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理论中依据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连带责任划分为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不分主次、不分顺序地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而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顺序上或者与责任总额不一定相等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从以下两点加以分析:

    首先,本案中,由于姜某和胡某在出资与年检的过程中均有主观上的故意,如果将此处的连带责任理解为补充连带责任,那么姜某和胡某则享有先诉抗辩权,甲银行只能先向壁纸公司先请求清偿借款,在该公司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再向姜某和胡某追偿,这样必然会在无形中加大甲银行追索债务的成本。不仅使得姜某和胡某继续隐藏在公司“面纱”的后面逃避责任,而且也不便于法院迅速弄清案情,做出公正的裁判。

    其次,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旨在惩罚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者,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只有让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相关股东与公司承担一般连带责任,债权人才能不分主次、不分顺序地要求三被告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相关股东的责任承担是不以出资额为限的,而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公司面纱被揭开后,责任承担的顺序并无限制,这正是“公司法人格否认”之精神所在。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中的连带责任应为一般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应该不分主次、不分顺序地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故姜某、胡某与壁纸公司应承担一般连带责任,债权人甲银行可以不分先后顺序的要求三者中的任一方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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