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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政策性离婚”产生的原因
作者:薛灵 发布时间:2013-03-12 10:24:05
政策性离婚是指为了捞到某种个人利益,逃避国家税收和规避国家政策法律的行为。产生政策性离婚的原因应该说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主要是如以下几种:
一是被逼迫的。之所以有人这样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实际例子,即一些部门、某些企业或单位在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中没有以人为本,而是不调查研究,不周全考虑,侵犯了人民群众和职工的利益。比如“有的单位报销采暖费时,女方结了婚不是单户的不报。这样,采暖费不给结了婚的女方报的,就逼迫女方去假离婚,以单户名义去获得报销资格;有的地方在制定房屋限购政策时只按套数不按平米。那么,虽有两套房屋但面积还不顶他人一套多的夫妻也只好去假离婚再购大一点的房屋等等。 二是认为“政策性离婚”捞好处不违法。这些人通过学习婚姻法,非常清楚在婚姻问题上,除了特殊情况外,只要男女双方自愿,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结婚或离婚都是合法的,所以,他们心想为何不从法律所规定的自由离婚和复婚这个法律的“漏洞”中获取较大的利益呢?更有甚者,他们认为法无规定不为罪。“政策性离婚”这个路径虽属“邪道”但对自己家庭和婚姻并无伤害,这完全符合夫妻之道,不是违法行为,所以,在获取个人利益时试试也无妨。 三是“政策性离婚”成本低。即办个离婚手续或再结婚的手续顶多只收几十元的费用就够了,这与买套限购令以外的房子,或者为孩子能够上个名牌大学而去走行贿说情等路子所要花去的费用低得多,何乐而不为呢? 四是“政策性离婚”不做任何实质性审查。按照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只要提出和平离婚、并对家庭财产和子女问题安排妥当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干涉他们的离婚,都会签发离婚证的,所以也不会和没必要做任何实质性审查。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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