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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的检读
——问题、成因与对策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3-08 09:57:20


    1、理念认知偏差,推进力度不够

    因为理念认知的偏差,虽然裁判文书上网已经试点和推行了很多年,但局面仍不尽如人意。许多法院院长对裁判文书认知不正确,许多干警害怕自己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导致裁判文书推进力度不够。互联网技术在上世纪末便得到了普及和推广,本世纪初大量的法院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却并未出现裁判文书雨后春笋般涌现。裁判文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有一个认知的过程。虽然很多法院都建成了自己的法院官网,但却并未同步推进自身法院的裁判文书进程。来自相关法院网站的权威报道与调研数据,目前只有河南法院全面推进了裁判文书上网,实现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外,全部上网。而北京、上海法院目前已经初步实现知识产权文书全部上网的架构,其他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地各级法院推进则明显乏力。虽然最高法院在2009年便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其中含有要求各级各地法院加快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的规定并掀起了一轮裁判文书上网的风暴,但时至今日,很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自身依然是动作缓慢,无所作为,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因此,裁判文书上网至今依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推进力度缓慢。

    2、上网进度不一,发展严重不均衡。因为裁判文书上网涉及到互联网技术运用、耗费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很多法院自身的裁判文书存有瑕疵等客观障碍,至今裁判文书上网的进程在全国范围内依然进度缓慢,且呈现进度不一、发展严重不均衡的尴尬局面。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河南法院,目前已经初步实现全部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实现全部上上网。其次是北京、上海法院,已经初步实现所有已审结的的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均上网的良好成绩。其他法院有的正在加快推进,有的动作缓慢,有的甚至连法院官网都还未能建成,裁判文书上网发展严重不均衡。由此看来,裁判文书上网未必与所在法院的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的因子考量。即法院裁判文书能否实现上网不必然与法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与否。由此,我们可以推断,裁判文书上网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需要足够的财政支持与保障是个伪命题。裁判文书能否实现上网,能否全部上网,关键在于法院院长的司法理念,法院领导层是否有决心和魄力将其推进。

    3、技术规范缺乏,呈无序混乱态势。

    从已上网的裁判文书来看,目前裁判文书上网的格局呈现技术规范缺乏,无序混乱发展之态势。如哪些裁判文书应当上网,裁判文书上网是否要使用化名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等,并无一个明确、严格的技术操作规范。有的法院只上网有些优质的裁判文书,而对有瑕疵或自身没有把握的裁判文书不予上网。有的法院以涉及敏感问题为由,将大量的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予上网。有的法院只上网民商事案件,而对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予以回避。有的法院对裁判文书在内网上进行全部上网操作,但对外网即法院官方网站上网却进度迟缓。有的法院在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不注重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在上网时没有隐去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总体上来看,目前裁判文书上网还缺乏一整套严密的技术操作规则,裁判文书上网呈现无序混乱发展之态势。

    二、裁判文书上网问题的成因

    1、部分法院未能正确看待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导致裁判文书力度不够,司法不公开、不透明的局面还有待改善。裁判文书上网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通过文书上网让群众更加便捷了解司法权运行的态势和状况,通过上网让承办法官不敢胡乱判案而变得谨小慎微,倒逼法官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及自身业务素质。此外,裁判文书的全面同步上网还将为法学教授专家研究审判权的运行状态提供了一个可观察的窗口,让审判权运行更加透明,便利了法学专家教授研究法律,为其提供丰富的养料与素材。此外裁判文书上网还有助于推进司法尺度的统一,减少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因为裁判文书的全面同步上网,一线审判法官可以便捷地找到最近最新的裁判案例,为其裁判提供必要的参考和有益的借鉴。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裁判文书上网的重大意义,端正司法理念,将裁判文书上网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公开举措予以深入推进。基于裁判文书上网上述重大的意义,人民法院尤其是包括法院院长在内的决策领导层当充分认识到裁判上网的重大意义和价值,稳步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

    2、裁判文书上网缺乏统一规划,高层推进不力,导致各地裁判文书上网进度不一,动作缓慢。裁判文书上网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推广和运用发展起来的,尤其是各地法院建立了自己的官方网站后,司法公开有了更多的渠道和途径,裁判文书上网便孕育而生。但总体来看,目前的裁判文书仍处于各自为战的局面,缺乏来自高层的统一规划和统一规划。河南法院裁判文书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全部已审结案件裁判文书上网的实践表明,裁判文书上网需要来自高层的大力推动,高位推动是全面快速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的重要途径。而反观目前的实践,裁判文书上网依然停留在各自为战,无序混乱的发展态势。如最高法院除在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强制规定各级各地法院必须全力推进以裁判文书上网为举措的司法公开之外,并无其他更多的实质性推进举措。而且,最高法院的规定是模糊和笼统的,只具有指导性的作用,而无必要的责任约束与处罚措施。这就导致各地法院阳奉阴违,有的法院贯彻较好的,裁判文书上网自然也就推进较快,有的法院贯彻该六项公开规定不力的,则裁判文书上网推进亦不力。在整个裁判文书上网进程中,由于最高法院的不在场而缺乏统一规划致使才裁判文书推进力度缓慢,且进度不一。

    3、裁判文书上网缺乏有效的技术规范与操作细则,导致裁判文书上网各自为政,呈现无序混乱发展之态势。笔者在本文前述问题阐述上已经说明了裁判文书上网缺乏相关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导致裁判文书各自为战,无序发展之态势。事实上翻检目前的公开司法资料,还未有一家法院对外发布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具体规定,可能有的法院已经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但却未对外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上网缺乏必要的技术规范与操作细则是非常可怕的,因为无规矩不足以成方圆,没有具体的技术规范,裁判文书就会陷入无从下手的被动局面。而且不对违法裁判文书上网或不予推进的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裁判文书上网的计划容易流产。

    三、裁判文书上网建议的对策

    1、深化认知,端正理念,为裁判文书上网扫清思想与认知障碍。基于裁判文书上在推进司法公开,便利法学研究,统一司法尺度的重大意义,我们以为必须对裁判文书上网进行充分认知与正确评估,要端正司法理念,强化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认知,为后续大规模的裁判文书同步全面上网做好认知积累与思想准备。一方面,包括法院院长在内的法院领导决策层要对裁判文书上网有充分认识与正确评估,全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其次普通法官应当对裁判文书有必要的思想准备,努力提升自己的法律业务能力,减少裁判文书瑕疵,让裁判文书经得起法律和人民的检验,经得起上网考验。只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对裁判文书上网有了正确的认知,认识到其重大意义,裁判文书上网推进才能扫清思想和认知障碍,才可稳步推进。

    2、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高位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工程。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裁判文书上网亦不例外。要在全国法院系统内全力推进裁判文书则必然要求最高法院有所作为而非缺席或不在场。裁判文书上网的全力推进离不开来自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高位推动。因此,我们建议最高法院当将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项予以规划,对裁判文书上网进行统一规划和分步实施。此外,在裁判文书上网推进的过程中,除了规划和指导各中基层法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之外,其自身还当起模范带头作用。建议最高法院从自身做起,首先做到对已审结的裁判文书进行全面同步上网,以做成裁判文书上网的样板工程,鼓励和引导中基层法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在分步实施的具体操作上,最高法院及各地法院当针对案件性质、网站类别的不同及采取技术分层对裁判文书上网分割处理。一方面从横向上来看,最高法院应当先刑后民,先内网试点后外网全面跟进,分步骤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另一方面,从纵向上来看,最高法院可以选择条件比较好的法院进行先行先试,再总结经验予以全面推广,从而实现全国范围内对裁判文书全面同步上网。此外,最高法院当对违反裁判文书上网的法院和法官进行必要的规制与处罚,以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程。

    3、加强调研,总结经验,出台相关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为裁判文书全面上网提供可行的技术操作标准。目前裁判文书上网工程已经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如火如荼地开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及推广,法院网站群的大规模建设,裁判文书上网已经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各地法院也在摸索经验。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调研,总结上网的经验教训,为相关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的出台奠定资料基础,为裁判文书上网全面上网提供必要的技术操作标准。经验总结可以是裁判文书上网所在地法院的自我经验总结,亦可是上级法院的专题调研,对于那些裁判文书上网可以上网、裁判文书上网当注意的细节问题,违反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的处罚措施均可在调研中获取必要素材。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还可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会深化审判实务界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认知,通过开展先进评比活动以鼓励裁判文书上网先进地区法院,鞭策后进。裁判文书上网的实施细则是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的必要技术支持,只有出台一整套严密、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裁判文书才可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实现快速推进。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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