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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定作索报酬 雇主受益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0-12-31 16:00: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玉娟)雇员为雇主定作宣传资料后,雇主为实际受益人却拒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12月3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李某从事加工制作广告牌业务,2009年11月6日,被告陈某要求原告承揽某五金器材店的喷绘、写真、票据及制作广告牌制作等宣传业务,并先行支付5000元作为预付款。2009年11月19日,原告李某按被告陈某的要求实施制作完毕并列出清单,被告陈某无异议以后签字认可价格,尚欠原告广告宣传制作费用5971.60元。被告王某是该器材店的业主,被告陈某又是被告王某的雇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遂于2010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给付欠款5971.6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是被告王某的雇员,雇员陈某的行为应视为是受其雇主王某的委托,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口头承揽合同成立。承揽人李某完成并交付了工作成果,定作人王某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即被告王某有义务支付报酬。经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自愿支付原告欠款54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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