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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盗窃父亲销赃 父子双双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06 15:34:44
本网讯(郭冬根)
明知是儿子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销售、使用和消费,最后父子双双获刑。日前,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曾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 ;以被告人曾广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2012年7月6日晚8时许,被告人曾辉来到县城东路大道“国美手机城”,踹门进入该店后将店内十一部手机、十六张价值七十元的手机SIM卡、十六张价值二十元的手机SIM卡、十六张面值五十元的手机充值卡及1600元现金盗走。 2012年8月23日晚,被告人曾辉来到遂川县城沿江路“似水年华”服装店,采取钻爬的方法进入该店后盗取店内摄像头四只、老虎钳一把、十字起子二把、一字起子二把及摄像头电源一只。 事后,被告人曾春作为父亲明知上述手机、现金是被告人曾辉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销售、使用及消费等。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2125元,其中被盗手机价值为7300元。被告人曾春明知上述物品是被告人曾辉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销售、使用及消费等,赃物价值988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找到被告人曾春、曾辉并在其住所缴获手机十部,手机SIM卡二十五张和摄像头老虎钳、起子等,发还了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春明知是儿子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销售、使用和消费,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曾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辉、曾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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