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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工程承包人施工时私自截留电缆线属何罪
作者:王挺 梅怡萍   发布时间:2013-03-29 15:27:04


    【案情】

    被告人王某从江西大成公司承包了某县电信局的电信工程。被告人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管道内有施工以前留下来的没有办法抽走的电缆线断头,并对电信局谎称以前抽不出来的断头是其施工时抽不出来的断头,随后趁工程监理不注意或不在场时,多次将抽出来的电缆线截留,截留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6640元。

    【分歧】

    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承包电信局电信工程,有暂时保管电缆线的职责,属于广义的公司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工程监理不备,私自截留电信局所有的电缆,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系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单位工作人员,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单位工作人员,侵占单位财产,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不是电信局的员工,仅通过江西大成公司承包到电信局电信工程,与电信局系承包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电信局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非电信局工作人员而私自截留电信局财产,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次,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方法窃得他人财物。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局非法占有电缆线的目的,客观上趁工程监理不在场或不注意时,私自截留电信局所有的电缆,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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