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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减少盗伐林木犯罪的几点思考
作者:王兆义 发布时间:2013-03-06 14:38:48
森林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国家资源,具有生长慢、周期长、生态效益显著等特点,它不仅能提供木材,而且能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对全球的气候起着重大的调节作用,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旅游观光资源。保护森林资源,杜绝乱砍滥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赋予全体公民的神圣义务,也是为子孙后代造福的重大措施。盗伐林木罪,是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犯罪之一,对我国本来就严重不足的森林资源构成巨大威胁。笔者从盗伐林木罪的概念入手,探索盗伐林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出减少盗伐林木案件发生的对策及完善盗伐林木罪刑事立法的一些建议,以期加强我国刑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促进生态环境的逐步有效改善。
一、盗伐林木罪对森林生态效益的严重破坏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秘密手段,私自砍伐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森林,小部分是其它林木。森林的间接效益,即生态效益,则是指森林保护和改良环境的作用,它包括净化空气,保护环境,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净化水质、防止噪声、防风固沙等等,这些作用的价值则是森林的生态价值。科学研究证明,森林的生态可比价值,常常大过林产品价值的几倍到几十倍。因此,森林生态系统作为资源,它的主要价值在于生态效益,其次才是提供木材等物质产品的直接经济效益。而生态效益从长期和全局影响来看也必然转化为经济效益,人类对此已经开始有了清醒的认识。 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森林的认识是比较单一的,片面的把它当作提供木材、燃料及纤维的来源,森林的效益只片面的用它的利润来计算,主要计算木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价值减去开采所用的成本,而很少考虑到由破坏森林所造成的生态损失,森林提供的生态的价值往往被忽视。盗伐林木罪等破坏森林的犯罪行为,其危害程度当然不能仅仅计算它的直接经济价值。既然我们已经意识到森林不仅有经济效益,而且有生态效益,那么法律中就应该将这种意识转化为法律行为法律应当体现国家的意志。如果对盗伐林木罪的惩罚力度下降,则恐怕有助长乱砍滥伐林木之嫌。近几年人民法院判处的盗伐林木等破坏森林的案件不断出现反弹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使森林回报给人类的将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关系到人类的生存环境。 二、减少盗伐林木犯罪的对策 综上所述,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由森林生态效益而带来的经济效益已逐渐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保护森林也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重大课程。而盗伐林木罪,作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犯罪,也应得到有效的遏制。下面,笔者针对本区目前的森林资源状况及基层法院审理盗伐林木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减少盗伐林木案件发生的对策。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盗伐林木案件的打击力度,首先从主管部门做起,采取行政手段,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加大处罚力度,不留死角死局,严抓严管。其次是以法律为武器,法、检、公三机关密切配合,采取各种集中行动等形式,昼夜监护巡查,加大检查站检查力度,同时对盗伐林木案件做到快审、快判,使盗伐林木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加强对《森林法》的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有关《森林法》的知识讲座,使广大群人知法、懂法、守法;利用宣传车进行巡回宣传,扩大群众的收听面;以板报、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大造宣传声势;利用典型案例教育广大群众,以案讲法,使群众真正明白盗伐林木对社会、个人造成的危害,及必须付出惨痛的代价,使盗伐利到有效控制。三是人民法院要针对审理盗伐林木、非法采伐、非法毁坏珍贵树木,以及非法收购、非法转移、非法运输盗伐林木案件的实际,及时向林政主管部门发出清理整顿个体木材加工场点的司法建议,使一些盗伐者的木材没有销售渠道,从而控制盗伐林木案件的上升。四是加快改革步伐,找出解决林区现状发展经济的好路子。当前要特别抓好经济转型试点工作,鼓励扶持林区工人大搞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多种经营和黑木耳种植业、养猪养牛养羊的养殖业等,从林子里走出来,开拓其它产业,替代林木,为子孙后代造福。 三、盗伐林木罪的立法完善 加快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是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可见,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是下了决心的。如上所述,在林木的经济价值与盗窃的社会财物价值相等的前提下,盗伐林木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因而对其适用的法定刑也应较重。新刑法对盗伐林木罪适用的法定最高刑过轻,不能起到有效地惩罚和威吓盗伐林木行为的作用,基于此,笔者对完善盗伐林木罪的刑事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1、建议恢复盗伐林木罪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种,使之更有利于惩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盗伐林木犯,使森林的生态效益真正在立法上有所体现。 2、对盗伐林木罪的法律解释应包括森林的生态价值重大在内,而不应仅仅侧重于森林的经济效益。因此,反映在立法上则是,对盗伐林木罪每一级适用的法定最高刑只能是更重的刑罚,而不是相反。所以,建议将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最长刑期修改为五年“,数量巨大”的最长刑期修改为十年。 3、目前对盗伐林木罪的刑罚处罚都有并处罚金的规定,但没有说明罚金的用途,建议立法明确罚金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林业部门造林和保护森林。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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