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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属性
作者:黄建平 发布时间:2013-02-18 10:41:40
刑法理论,犯罪可以分为自然犯(刑事)和行政犯(法定犯)。在罗马法时代就出现的自体恶与禁止恶观念,可以说是现代刑法中相对应的自然犯与法定犯抑或刑事犯与行政犯观念的最初萌芽。意大利学派的代表人物加罗法洛是最早正式阐述这对范畴的学者。他认为所谓自然犯是以缺乏人类本来就具有的爱他感情中最本质的怜悯之情和诚实的行为为内容的犯罪,而所谓法定犯则只是由立法所规定的犯罪,所以犯罪应该以自然犯为中心。怜悯之情和诚实具有直接与伦理、道德相联系的性质,他所谓自然犯的背后可以说存在着社会伦理。自然犯、法定犯的概念也逐渐形成,并成为刑法学中一对基本研究范畴,后来又演变成刑事犯与行政犯之分。学说上一般是将自然犯与刑事犯、法定犯与行政犯的观念作相同理解,如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刑法法规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两种,即固有的刑罚法规与行政刑罚法规。与他们的区别相对应犯罪可以分为刑事犯和行政犯。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也几乎完全一致。因而,我们为方便起见,统一使用行政犯与刑事犯这对概念。下文笔者将以学说介绍开始来探讨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属性。
一、行政犯界定的学说 对于行政犯的界定,主要是从与刑事犯相比较的角度去进行讨论和展开的。概而论之,主要有“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和“质量区别说”三种观点。 1、质的区别说。 该说认为行政犯与刑事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两者并非仅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概念上的差别,二者属于不同类属的不法行为。换言之,两者的差别非在“较少对较多”的关系上,而是在“此物对彼物”的关系上。即行政犯与刑事犯之间存在本质的不同,两者无交叉的可能。由于对“质”理解和理论角度不同,又存在以下几种学说:自体恶与禁止恶,行为实质区别说,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区别说,法益保护与公共福祉促进区别说,侵害规范性质区别说,社会伦理判断说,构成要件区别说。 2、量的区别说。 该说认为行政犯与刑事犯之间并无本质区别,两者之间只有量的差别。该说强调刑法体系的一体性,从根本上否认二者之间存有质的差异,认为行政犯也属犯罪的一种,当其与刑事犯同具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及有责性时,即应受到刑罚的科处,二者之间在质的方面并无不同,若两者存有差异,则必定是在行为、违法性与责任大小轻重程度标准上具有量的差异。该说具体又表现为严重事犯与轻微事犯差别说、违法性本质逐渐减弱说及危险性与非难性程度差异说三种不同观点。 3、质量区别说。 该说认为刑事犯与行政犯两者不但在行为的量上,而且在行为的质上均有所不同。刑事犯在质上显然具有较深度的伦理非价内容与社会伦理的非难性,而且在量上具有较高度的损害性与社会危险性;相对地,行政犯在质上仅具有较低的伦理可责性,或者不具有社会伦理的非价内容,而且它在量上并不具有重大的损害性与社会危险性。目前,处罚破坏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多数属于违反行政规范,其中对于和保护规范抵触的行为大部分课以行政罚,只有少数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是否构成全部或者部分取决于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要求它的构成通常以违反森林资源行政法上的要求或者行政许可为前提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基本上属于行政犯,其存在与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森林资源管理政策目的紧密关联,其具体内容、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往往因为社会的发展或者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政策的转换而反映出典型的目的性和明显的变动性,立法上因而经常出现行政违法的有罪化、非罪化或者重罪化、轻罪化的改变。 二、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行政从属性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是破坏森林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而转化为行政犯罪的。尽管此种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刑事惩罚的必要性时才能称之为行政犯罪,但是它毕竟是行政违法向犯罪转化的结果。其存在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因此,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很强的行政从属性。 1、概念上的行政从属性。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某一构成要件的概念,从属于行政法规范来确定。刑法上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用语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滥伐”等必须以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行政法上的解释为依据。 2、空白构成要件之行政从属性。 刑法中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依赖相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补充。在条文上通常表述为“违反某某法规”、“违法某某管理法规”,其包括行政法律及其法规。如第345 条第2 款滥伐林木罪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42 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阻却违法之行政从属性。 在行政许可和行政义务上而阻却行政犯罪构成要件。质言之,如果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以欠缺特定的行政许可,或以违背特定的行政规定为前提,行政许可的获得或者行政义务的履行,则称为阻却构成要件的要素。如滥伐林木罪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核准,以及失火罪中的野生用火的行政许可和核准。 三、结语 目前,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是行政犯还是行政犯自然犯兼具,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影响了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法益,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认定,必须依附于相关的行政法规,这一特征明显的说明,破坏森林资源是典型的行政犯。但是自然犯与行政犯之间并不是绝对排斥的关系,“行政犯与行政罚则是否被制定,就在于要努力产生出合乎自己的新的道德感情,随着这种感情的成长就经常会转化为刑事犯。”自然犯是基于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属性来认定的,但伦理道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一定时期的行政犯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变成自然犯,当然也可能出现一定时期的自然犯非罪化的情形。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自然犯与行政犯根本对立的关系,已经发生变化,行政犯的自然化现象呈增多趋势。当然主要是由于道德情感的认同接受和价值取向的认同。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已经不是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角度,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也具有较强的伦理非难性,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也是危害社会、危害生态安全、危害个人法益的反社会性和反伦理性行为,它破坏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也破坏了基本的生活秩序,是对基本的环境道德的违反,“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不单纯是违反秩序,而且是与伤害、盗窃、欺诈行为同样可以非难,”因此,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也具有自然犯的属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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