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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万网购挖掘机竟是抵押物 买家法庭讨公道
发布时间:2013-03-05 10:14:41


     本网讯(通讯员 徐双桂)   “历时近两年,我终于拿回了41万元,这次网购给了我一次沉痛教训。”在宜春中院调解室里,刘星对法官说。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在淘宝网购买挖机而引起纠纷的案件,由担保公司和银行共同赔偿刘星41万元。

    刘星家住宜春市袁州区某乡镇,几兄弟想合伙买一台挖机赚点钱,可新挖机价格太昂贵,于是决定买一台旧挖机。2011年3月1日,刘星通过淘宝网与江苏的张刚谈妥了一台二手挖机,价格为46.5万元,并约定在七天之内将挖机的发票、合格证复印件邮寄给刘星。次日刘星从江苏将该挖机拖回了宜春。

    2011年3月9日,刘星一大早就起来,准备开挖机去工地做事,可来到停放挖机的晒谷坪里时,一下子傻眼了,挖机竟然不见了,仅在地上发现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挖机系抵押财产,因抵押人未能还清贷款,现某某担保公司已收回该挖机”等内容。刘星马上报了警。

    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江苏某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称,挖机确实是该公司拖走的,因为这台挖机是邢兵购买的,他将此挖机向银行抵押贷款,该公司提供了担保,现邢兵逾期未还,该公司有权收回这台挖机。宜春民警以民事纠纷为由,未予处理此案。

    无奈之下刘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刚返还购买挖机款。法院认为刘星与张刚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张刚已按合同约定交付挖机,现挖机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丢失的,张刚不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刘星撤回了起诉。以侵权纠纷为由将被告担保公司和银行告上了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邢兵购买了一台价值68万元的挖掘机,并以该机抵押向银行借款47.5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担保公司为担保人。2009年9月23日,邢兵与银行在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该挖机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随后,邢兵将该机交给秦青租赁使用。2011年元月15日,秦青将该挖机以42.6万元卖给了江苏的张刚。2011年3月1日,张刚又将该挖机以46.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刘星。2011年3月9日,担保公司通过GPS定位系统发现该机出现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于该日凌晨受银行委托趁人不备将该台挖机“拖”回江苏。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挖机属于可以流通的动产,刘星受让该机时不知已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该挖机的所有权。银行委托但保公司拖走该挖机,构成了侵权,理应赔偿,最后法院判决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赔偿刘星47万余元。判决后,银行和担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案件上诉至宜春中院后,承办法官从物权法入手,对两被告释明法律规定,最后两被告认识到错误,原告刘星亦作出让步,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两被告支付原告41万元。

    (本文以上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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