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冯云虎 张建伟 )
正在施工的挖掘机出现问题后,让维修厂商进行维修,但厂商不顾商业信誉,以质次价高的伪劣产品进行更换,结果造成更大损失。8月6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赔偿因其修理不当而给原告所造成的挖掘机配件损坏的经济损失32200元、误工的经济损失53000元,合计85200元。
2008年12月3日,原告王某所有的小松-3型挖掘机因故障到被告许某所开办的内乡县某挖掘机修理厂(该厂未进行工商登记)进行柱塞泵大修,在被告处更换了柱塞泵的主要零部件后不久,原告即发现挖掘机不能正常工作,送到被告处再次检修,发现柱塞泵的零部件有损坏情况,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原告无奈,诉诸法院。经河南中远产品质量(机电)司法鉴定所及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分别进行鉴定:涉案柱塞泵的泵胆存在个别铜套与柱塞孔之间配合不紧密的制造或装配质量问题;泵胆质量问题是引发其他零部件损伤或损坏的直接原因。挖掘机配件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2200元,53天误工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3000元,两项合计852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基础上达成给原告修理挖掘机的合意后,原、被告之间即形成修理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将挖掘机交付给其修理时,理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确保完成修理工作任务。被告为原告修理柱塞泵的配件由被告自行提供,但双方对质量要求不明确,被告理应本着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来更换原告挖掘机所需的相应配件,但其为原告所更换的配件经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给原告造成了配件及误工的相应损失,对此,被告实属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