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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处理农村相邻纠纷如何“案结事了”
作者:张博 发布时间:2012-12-10 15:54:48
古谚有云:“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广阔的农村大地上友善、和谐的邻里关系,不仅对居者有益,还将直接关系到子孙后代的成长及生活环境。近年来,乡村现实生活中,个别农民思想狭隘、争强好胜心切,常因毗邻通风、采光、修建宅基、道路通行、田埂划界、用水排水、牲畜管养等引起矛盾纷争。小口角可能引发大问题,邻里嫌隙有时甚至演变为激烈冲突,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了乡村社会稳定。
鉴于涉及农村相邻关系的案件近几年一直呈现不断增长态势,基层法庭的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官始终把疏导与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着力点”,努力以不断创新、形式多样的调处手段,分别于诉前及庭前、庭后各个阶段圆满化解了多起农村相邻纠纷,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增加了邻里间和谐因素,有力推进了平安社区、和谐新农村建设。 当前分布于农村各地的基层法庭在发挥调控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时,除了要依法审理好相邻关系案件,还要在倡导和谐的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手臂”,深入调研当地农村相邻关系案件易发、多发的成因,积极探索解决纠纷的社会调解手段与司法审判手段,并着力因地适宜地借助“其他手段”协助妥善化解好该类纠纷,以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拟从多年基层法庭审判实践出发,浅略探讨处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结事了”的若干经验与做法。 一、办案法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职能,主动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并寻找当前时期农村相邻关系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本质原因。 纵观多起农村相邻关系案件,我们发现除了大量村民对相邻权的概念认识模糊、因相邻权属不清晰不明确等成为引发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原因外,还有几方面的因素导致这些纠纷容易进一步激化。 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中所附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日益重视,村民们在建房、装修及行使其他不动产权利时,会尽可能地利用每一寸土地、每一个空间。当一方想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修通道时,他们通常只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宅基地使用面积,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原来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比较狭窄,一方在行使权利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无论是扩大建房或修路等,都需要相邻方的谦让,相邻双方如果协商不下,就产生相邻关系纠纷。 另一方面,相邻双方发生纠纷后“碍情面”不相让,双方缺乏沟通,心理上争强好胜相互斗气报复而激化矛盾。相邻双方原本相安无事,因其他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未能很好地加以沟通解决,就故意通过堵塞共用通道、改变排水方向、砌高墙妨碍邻居通风采光等方式,给对方的生产生活设置障碍造成不便,以达到出气报复的目的,人为扩大事态、激化矛盾,以致小争端变成大纠纷,最终对簿公堂。 二、法官对农村相邻关系案件应引起足够重视,下大力气做好案件的审理与调解工作,始终把疏导与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优先选择,努力以不断创新、形式多样的调处手段,分别于诉前及庭前、庭后各个阶段圆满化解纠纷。 (一)通过深入实地调查,分析,掌握“第一手”案情资料,及时了解各方想法,为客观、准确审理案件和调解矛盾做好铺垫。 详细、准确的案件资料不仅要靠双方当事人提交,更多真实的案件材料需要法官主动深入到争议的纠纷现场,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由于观点、角度不同,在对宅基地、通行道路等存在争议的“关键点”上认识不清或发生偏执,法官现场勘查并拍照、记录争议现场的具体情况,正好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冷静协商的事实依据,有效地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纷争,加快了案件的审理进程,也为法官依法裁判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事实依据。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发生争议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昨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3)公平合理 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三)办理农村相邻关系案件“调字当头”,法官应大胆创新,着力培育创新意识,因地制宜地使用好调解纠纷的多种方式与手段。 (1)征对当事人都是邻里乡亲关系的状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地选择和确定调解方式,更能使法官的调解工作立竿见影。要提高调解技巧,讲究调解艺术,做到不轻不重,彬彬有礼;不紧不慢,抓住时机;不偏不倚,两头满意,充分体现调解方式的灵活性,为缓解、调处矛盾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 (2)很多时候除了需要法官当庭做工作外,还需要办案人不辞辛劳深入到当事人家中走访、疏导,针对案件当事人不遗余力开展诉前调解、送达调解、答辩调解、听证调解、即时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形式多样的调解工作,力求调解手段多样化。 (3)重视法官干警自身调解能力的培养与提升,融情与理于调解始终,合理把握调解的时机,须懂得充满温情的调处往往比一席判决来的更给力,法官感人至深的言语和行动往往能融化感情的坚冰,比生硬的教导更能起到作用,也更易于当事人接受,不仅有利于加速纠纷的化解与案件的处理进程,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和谐关系。 家住西乡县杨河镇的李贵、李国兄弟因门前道路的通行问题争执多年。早年分家时由于兄弟房屋相邻,于是共用一条通道进出,后来,哥哥建房时占用了共用通道和弟弟的部分田地,双方因此曾大打出手。虽经村组和乡镇干部调解,哥哥承担了弟弟的医疗费,村民小组也给弟弟弥补了被占用的土地。可是到了2011年3月,哥哥又在双方共用的通道上挖掘基础准备修建沼气池,弟弟通行因此受阻,在找村组、亲友调解多次无果后,束手无策的弟弟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哥哥停止侵害、恢复道路。 法庭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考虑到当事人特殊的身份关系,首先想到通过调解手段解决兄弟间的矛盾。为此专门前往双方住处,进行现场勘测、丈量,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在现场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可在现场主持调解时,被告态度强硬,不愿意接受法庭的调解。法官在责令被告停止施工疏通通道的同时,没有停止调解的想法,而是进一步详细了解双方的矛盾根源,弄清纠纷的来龙去脉,为再次调解打下基础。 考虑到双方对立情绪很大,法官并未急着开庭审理,而是留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对立情绪,并要求各自的代理人做当事人的工作。经过一段时间后,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哥哥个性执拗,弟弟好强争胜,谁也不服对方。庭审中法官主持调解时,原告见被告倔强也拒绝调解,使调解陷入僵局。按常规,调解无果即可择日宣判,但法官并未气馁,召集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继续坐在一起“谈心”、“拉家常”,言谈间兄弟俩渐渐打开话匣,倾吐心中的不悦,而法官更是不失时机地摆事实、讲道理,通过深入浅出的疏导、交流,剖析双方矛盾的根源,兄弟俩终于认识到亲情至上和邻里关系的重要,同意一起想办法解决道路通行问题......6个多小时过去了,一个个问题都被法官巧妙化解,最终,双方同意共同留出2.8米宽的道路通行,使案结事了,手足兄弟情谊重续。 (四)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须谨慎应对,随时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化解纷争,力求使案件处理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能够进行调解的尽量采用调解解决,公平合理地处理案件纠纷。 三、调处相邻纠纷应致力于追求案件审理结果与良好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务求案结亦要事了的良好效果是摆在每位法官面前的重要任务,在执法与办案中应充分调动各类积极因素参与调解,多方面、多渠道发挥其调解效能。 (1)始终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的全过程,由于农村各个地方的村情民情不同,如何能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和村民调解委员会、村组领导、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辅以法官的适时跟进,要让当事人懂法服法,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既保证了案件质量,又使当事人信服、群众满意。 (2)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需要广大村民的共同维护,基层法官也应为此付出不懈的努力。通过动员当事人熟悉的邻里、亲朋参与疏导,巧打“感情牌”;通过邀请有声望、有威信的善长仁翁动员说和,巧打“尊长牌”;联手当地乡镇领导、村组干部做当事人工作,巧打“行政牌”;加之法官于情于理的“说教牌”,调处中拿捏得宜、张弛有度“心理牌”,大量、不懈地努力工作后,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终得以化解、调处,促进了案件的调撤率的提升,熄灭了可能危害邻里、乡间平稳状态的危险因素,从而直接为新农村社会管理工作贡献力量。 四、灵活运用好处理纠纷的调解与审判两种手段,合理掌握案件的调解进程,避免陷入久拖不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由于调解结案的方式本身具有的省时、省力、节省司法资源等特点,但在实践中发现,过于追求调解的结案效果有时可能导致案件“久调不绝”、“调而不履”,不仅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还消耗了时间,使源头化解矛盾、缓和邻里矛盾失去了意义,直接影响了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效果。 法官在化解该类纠纷时,要合理把握判与调的尺度,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采取稳妥和果断的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注意对判决时引用法律、法规的宣讲,做好判后答疑程序,减少上诉、累诉情况的发生,提高审理的效率;做好整个审理过程中对典型案件的宣传,提高民众对相邻权的法律常识、规范的认知力度,增强农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诉讼的参与意识,倡导并促成和谐互谅的良好乡风。 五、征对目前如何减少农村相邻关系的矛盾纠纷,提出以下的建议与对策。 (一)多年农村基层的审判实践中法官始终认为,对广大农村地区应进一步加强法制、道德教育,着力抓好普法教育。同时,司法、执法部门要积极开展送法进村活动,大力宣传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相邻关系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使村民了解和认识相邻权的性质及相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 (二)必须健全农村基层调解机制,加强乡、镇司法办和村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程序。强化处理相邻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作者单位:西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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