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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法官到村里开庭并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12-07-30 10:24:33


庭审现场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郭海丽 黄成 高琳琳)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沙河人民法庭在七里渠南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并当庭宣判。五十余名村民旁听了庭审。

  梁某是河南籍来京务工农民,2011年11月起,他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租住王甲(化名)、王乙(化名)兄弟俩共同所有的一间房屋,但未签订书面租房协议。2012年2月6日,因生煤球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梁某的父亲、母亲和妻子、两个儿子共同将房东王甲兄弟告上法庭。

    梁某的五位亲属诉称:梁某与王甲兄弟形成租赁房屋法律关系,王甲兄弟出租给梁某的房屋没有安装风斗,存在安全隐患;且王甲兄弟作为房东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致使梁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要求王甲兄弟赔偿梁某的包含死亡赔偿金29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等各项费用24万余元。

    被告辩称:梁某因未交纳2012年2月份房费,租赁关系自动解除。而梁某却在明知入住房间没有任何预防煤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私自入住事发房间,并在2012年2月5日夜生起煤火最终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梁某应对自己的死亡负责,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常年在北京打工,应当意识到在承租的房间内使用煤炉取暖可能产生一氧化碳,应主动做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安全防范措施,但梁某未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因此应对自己中毒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家兄弟作为房屋出租人,出租给梁玉军的房屋未安装风斗,在梁玉军使用煤炉取暖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也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梁某的死亡结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对梁某的死亡,梁某自己承担70%的责任,被告王甲兄弟承担30%的责任。判决被告王甲兄弟赔偿原告梁某的五位亲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13万余元和精神抚慰金1万5千元。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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