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付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董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责令被告人付丹、董富分别退赔重庆富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一万八千元。
2011年4月,被告人董富揽下收购重庆富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废品的业务,并以垫江县南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重庆富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废旧物资买卖协议,约定废铁价格2750元/吨,以每次过磅数量为准。被告人付丹系重庆富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质计处司秤员。被告人付丹、董富共谋,通过更改车辆皮重的方式侵占重庆富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益。2011年4月21日至同年7月7日期间,被告人付丹利用其担任职务的便利,在称量运输废铁的渝GB1079、渝G16653、渝GB1555货车皮重时,采用更改地磅电脑数据增加车辆皮重的方式,先后9次秘密窃取重庆富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废铁共计42余吨,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付丹分得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董富分得人民币1.8万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已退出所得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丹、董富共谋,利用被告人付丹任重庆富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质计处司称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重庆富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付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董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付丹、董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付丹、董富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遂人民法院做出以上判决。(文中案件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