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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促进社会道德建设提升的新模式
作者: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3-03-01 14:56:43


    当前,我们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极大丰富,但是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在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极大丰富的同时不少人感到社会道德水平在下滑已陷入两难境地。如何提升社会道德水平,成为当前一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非常重要而迫切的工作。作为社会道德建设的参与者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应该怎样提供一套符合自身工作特点的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的新模式呢?这种模式还要具备简单、有效、全面、普遍适应、易于被大众接受等特点,因为只有具备这些特点,道德建设才能收到最大的成效。因为每个人对社会的期许、观察点、评价都不尽相同,过于繁琐的制度设计可能会带来更多的执行问题及认同问题。所以简单易行、易于被大众接受的制度设计和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还要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这才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参与社会道德建设的精神所在---巡回审判这种“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审判模式正是符合自身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工作特点的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的新模式。

    何为巡回审判就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案情需要,灵活配置司法资源,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便捷的审判方式它所体现的“便于群众诉讼、便于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三个面向”深得民心,它不仅手续简便,方便群众诉讼,还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这种当地审判、注重调解的审判方式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在实现“公正与效率”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它所提倡的诉讼便利化、人情化也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这也是我国巡回审判制度产生的渊源。

    一、巡回审判具有的特点:

    1、巡回收案。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法院定期派出的法官前往交通不便的乡镇,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对于因文化水平所限不能书写诉状也无经济能力委托他人代写诉状的,巡回法官可以依法受理口诉案件,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对于弱势群体,对其进行相关司法救助的说明,切实减轻当事人因告状难而带来的困惑。

    2、就地开庭。切实解决好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可将开庭地点设在百姓的院落、田间地头等。开庭前,也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村干部、人民陪审员组织村民进行旁听。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而引发重大案件的发生。

    3、注重调解。注重调解则是巡回审判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处理方式。法官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等在内的多元化的调解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做好当事人情绪的疏导工作,能更好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真正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4、解决纠纷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巡回审判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纠纷解决机制,更重要的它还承载着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因为巡回审判制度贯彻的是群众路线,它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使案件事实得以很快查清,调解处理得以很快开展,而且还能做到“办案一件、教育一片”。一方面在巡回办案的同时,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基层村组干部、人民陪审员等参加旁听审判或调解,使得矛盾纠纷得以快速化解,同时也增强了其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为以后能有效处理好突发性民间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利用这些活生生的案例为人民群众讲解、宣传法律知识,以案说法,充分发挥庭审的教育宣传功能,让人民群众懂得在遇到类似事件后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扩大巡回审判的社会效果,即于无形中,法律意识在群众心目中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法治理念逐渐在全社会得到了确立。

    二、巡回审判参与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社会矛盾的复杂化与新型化,巡回审判作为社会道德建设新模式,必须能够体现当今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未来发展趋势,因为过于传统或者过于激进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体系都无法胜任。要能够得到绝大多数成员的认同。

    社会道德建设的重点是以民为本,注重对人善的本性的发现和挖掘,注重对人格的塑造。这就要求巡回审判这一模式充分关心公民每个个体的幸福。使他们觉得实践这种模式是在帮助他们实现和保护幸福,而不是一味地要求他们“做出奉献”。因为人处于社会中,实现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就实现了社会道德建设的目标。因此,巡回审判主要应从这两个角度考虑。在开展社会道德建设工作时从个人和社会角度出发,提出每个人都容易接受和遵从的道德规范是开展工作最佳的切入点。

    首先,巡回审判制度要符合现代司法的理念,要体现“司法为民”的要求。要在认真总结各地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更能使法院的审判活动接近群众,为群众所理解、接受,使审判效率得以大大提高,而且它所体现出的“诉讼便利化与人情化”,也与我国“司法为民”的理念相吻合。

    其次,巡回审判要更能体现公平正义,司法独立的价值目标。从理论上讲,法官巡回收案、办案,除了审判场所发生变化以外,其中立、平等的态度并没有改变,它并不违背司法的中立性原则,符合现代司法的社会性特征,即法院应该是服务于社会的,应当以人为本,具有服务意识,为群众提供法律的支持与帮助,为他们的权利救济提供及时和便捷的服务。再且巡回审判制度正是法官在深入矛盾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解决好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更能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更能提升社会道德的建设水平。

    再次,巡回审判制度要适合我国国情的需要。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交通极为不便,而且大多数农村群众的法律知识较少,“坐堂问案”式的审判方式,只会让当事人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经费等。另外,农村矛盾纠纷的性质也决定了巡回审判的必要性。从总体上来看,在农村地区,群众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此类案件一般通过调解或一次开庭就能够得到解决。但是如果解决不好,我们的社会道德水平就会滑坡。鉴于此,如果把法庭开到当事人的家门口,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但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间的矛盾,还会使群众间的社会关系变得更加融洽和稳定,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巡回审判在参与社会道德建设中存中的问题

    首先,巡回审判办案形式尚不规范,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巡回审判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条文,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而且,在实践中,还未建立起常态的巡回审判站,没有建立相对稳定的巡回审判队伍,巡回法官应按照何种程序去操作也没有具体的规范,比如法官去何地巡回收案,当即可以收什么类型的案件,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当即开庭,巡回审判案件的法律文书的案号问题如何解决等大大小小的问题,都没有一个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另外,有的法院仅把巡回审判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而非日常性的、真正便民利民的制度化的自觉行动,巡回办案时有时无,没有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巡回审判运行规则。

    其次,巡回审判制度运行成本高,人力、物力等配备不足。目前,我国仍有部分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落后,有的人民法庭办案经费严重短缺,甚至连水电费、电话费都支付不起,致使最基本的审判工作都难以开展,当然也就没有过多的精力去巡回办案。而且,法庭的审判人员相对较少,由于巡回审判地多在山区,路途遥远,又加之缺乏交通工具,法官一天之内往往只能到达一个地方,处理的案件数量就极为有限,这无疑加大了参与社会道德建设的运行成本。因此,在实践中,实际开展巡回审判困难重重,巡回审判制度很难真正在这些地方运行起来。很难真真正正的参与到社会道德建设中去

    再次,部分法官欠缺司法能动性。过去人们常常把“被动性”视为司法自身的规律,这从“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和每一个具体个案来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随着现代审判日趋专业化,如果一味强调法官“坐堂问案”审理案件,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举证能力差的情况下,很难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因此,只有转变司法理念,强化能动司法,实行巡回审判,法官将专业的法律术语转化成通俗易懂的语言,积极指导当事人诉讼,将案件事实还原,才能确保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没理的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四、对巡回审判参与社会道德建设的几点建议

    1、构建点线面式的网络,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体系。建立固定的巡回审判站和专业的巡回审判队伍。改变当前法院仅把巡回审判当作一种政策性而非日常性工作的这一局面,从制度上确保巡回审判正常运行,配备专门的巡回法官和书记员。巡回法官在职责划分上可以实行分片负责的原则,由一个法官负责几个固定乡镇的巡回审判工作。这样安排不但有利于法官熟悉了解当地的民风和习俗,还有利于法官与当地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及时解决群众民之间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并在各乡镇、村街组织吸收离退休老党员、老干部、有威信的村民成立乡镇、村街“社会道德法庭”由法官巡回审判工作队负责具体指导工作,把影响社会道德建设的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让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激发基层社会道德组织工作的积极性,形成社会道德建设的“网络”格局,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确保每一个人都具有主人翁意识,注重自身素质的修养。最终形成了人人争做好事,人人争当守法模范的社会氛围。

    2、明确巡回收案的案件类型。加大对巡回审判工作的人力、物力投入。

    巡回办案所受理案件的类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对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和社会道德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均可以作为巡回审判的案件收案。

    在加大巡回审判工作的人力、物力投入方面,应选派业务素质高,办案能力强的骨干充实到巡回审判法官的队伍中,还应通过业务培训、外出交流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巡回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此外应加强与当地人大代表、村干部、人民陪审员等相关人员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一切有利于化解群众纠纷的因素,降低巡回审判工作的司法成本,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另外,还应建立起巡回审判经费保障制度,完善巡回审判所需硬件,如配备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国徽等,确保巡回审判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多种形式的巡回审判法庭

    根据当前社会道德建设复杂的社会性,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应本地区审判的巡回法庭。因地制宜,丰富巡回审判法庭的形式。建立专门性、流动式的巡回审判法庭。比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定期派员到交警大队开展便民服务,及时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比较常见的还有“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巡回法庭”、“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巡回法庭”、时令性的巡回审判法庭等。

    3,明确巡回办案中法官的职责,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协作。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正由过去的职权主义向着当事人主义转变,对庭审功能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均有所强化。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由于当事人在许多方面处于弱势,取证权也没有法律保障,所以应当适当放宽当事人当庭举证的条件,必要时应由法庭依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此外,巡回办案中所面对的群众大多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素质欠缺,诉讼能力较低的群众,因此,应强化法官的释明权,即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适度指导当事人举证,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的权力,以此来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

    同时紧密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安定,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在纠纷发生时,百姓更希望能通过调解得以解决。只有在解决无果的情况下,才会提起诉讼。因此,巡回办案所受理的涉及社会道德方面的案件,很多是经过基层民调组织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争议的焦点都相当了解。这些信息对于法官即将进行的诉讼调解或者开庭审理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另外,由于民调员大多熟谙各种纠纷的历史渊源,同时也掌握当地的人情世故,他们的意见能为法官的准确断案提供有益的帮助。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指导本乡、镇下辖各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乃是司法助理员的职责所在。因此,做到与各乡镇的司法助理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就等于在人民法庭与基层民调组织及基层群众之间搭建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巡回审判参与社会道德建设即可收到良好的效果。在巡回办案过程中,法官还可以通过吸收人民调解员参加法庭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并在结案后针对个案指导分析,总结交流经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既实现对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又能充分做好沟通。实践证明,凡是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工作做得到位,其协调作用发挥得较好的法庭,社会道德建设所取得的效果也越好,相反,则往往容易流于形式。

    4、提高司法能动性,树立主动服务意识

    在新形势下,要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就必须在实践中秉持能动司法的理念,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动性,要求他们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且这与司法被动性也是不相矛盾的。司法被动性主要是针对司法的程序而言的,其通过遵循法定的程序以及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防止司法权的滥用;而司法能动性则主要针对司法的实体运用而言,其赋予法官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定的权限,从而在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因此,要大力提倡提高巡回法官的司法能动性,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必要时还要让法官走出法院,到当事人中去宣传法律,了解和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从而推动纠纷的解决。缩短巡回周期。巡回办案应有相对短的周期,如果过长则起不到方便群众的目的。具体周期可由各人民法院根据各自辖区面积、收案量和经费情况酌情确定,但原则上每周至少应外出巡回办案一次。另外,办案的日期应确定,并通过各种形式使当事人知晓。办案人员应按既定的巡回日期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不能因节假日、双休日或其他原因延误或改变。

    依靠群众中的先进典型影响教化群众,是加强公民社会道德建设的一大驻点。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多种手段宣传推介。建立各部门一把手牵头,主管副职负总责,具体抓的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出社会道德建设工作任务目标、计划措施,并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审判人员,实行专人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把社会道德建设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采取“一看社会效果、二访案件当事人”的形式和百分评比的办法,对社会道德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核,适当奖惩。

    社会道德建设的提升,非一朝一夕之功,也不可一蹴而就。全面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其成功之处在建立简单易行的操作规范和良好的机制,巡回审判作为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是法院方便群众诉讼,实现司法为民的有效载体,巡回审判作为一项便民、利民的有效措施,正焕发出其勃勃生机,其便捷、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也符合现实需要。同时,随着巡回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巡回审判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道德建设的提升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要我们长久不松劲。以此为模式持之以恒地贯彻下去,社会道德提升之花必将开遍祖国大地。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将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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