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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好处费男子用他人盗来存折取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2-28 16:19:58
本网讯(毛亚丙)
为获好处费,明知存折是别人偷来的,仍然去银行领取存款并分赃,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科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2月10日10时许,受唐世朋指使,被告人唐科任伙同唐青前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信用社,由唐青前在外放风,被告人唐科任持唐世朋盗窃邓凯蓝的无密码信用社存折,盗取存折内人民币10000元。事后唐世朋分给被告人唐科任、唐青前人民币各1000元。2011年11月12日,被告人唐科任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唐科任归案后,退赔赃款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科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唐科任在亲友规劝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科任将明知是唐世朋盗取他人的存折而帮其从银行取出现款,并分得赃款,属分工不同,均为主犯,但其比同案人唐世朋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科任归案后,退赔部份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科任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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