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苏传清 杨守金)
借款给他人,本应通过合法手段追要,但为了索还被告人农辉非法拘禁他人,结果是讨债不成,反而引来牢狱之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农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韦小华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
因韦明平欠被告人农辉13800元未还,为追讨债务,2012年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农辉、韦小华与刘国强等5名男子在钦州市某啤酒摊处找到韦明平,双方商谈偿还债务未果后,被告人农辉、韦小华等人强行将韦明平带上轿车,限制韦的自由不让其回家,途中,农辉并用语言威胁韦明平,要求韦还钱。然后被告人农辉等人开车将韦明平带至钦江边,其中一男子捆绑韦明平双手后将韦推进江内浸水。2012年2月20日凌晨3时许,农辉等人将韦明平带至某宾馆2210号房内,继续限制韦的自由,并用语言威胁韦明平还钱。同日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房内将韦明平解救,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农辉、韦小华。
法院认为,被告人农辉、韦小华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二人的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两被告人后悔莫及。(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