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累犯为聊天拘禁女友再获九个月徒刑
发布时间:2013-02-05 08:58:05


     本网讯(谷原忠)   通过飞信,聊得一女友,为和女友长时间聊天,不顾女友强烈反对,强行扣留女友长达15小时。女友借机脱逃并报案。2013年2月5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拘禁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赵钢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赵钢(化名)于2010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刑满释放。出狱后,其整天游手好闲,无聊之际便用手进行“飞信”,寻找附近女孩进行搭讪。结果飞信到一商场售货员张艳艳(化名)。经过一个多月的聊天,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并多次见面。2012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赵钢非常想念被害人张艳艳,于是就驾驶一辆轿车来到虎林市虎林镇西岗街道接被害人张艳艳。见面后,两人在一起吃饭聊天。晚20时许,两人因买东西及生活琐事而发生口角。一气之下,被害人张艳艳执意要回自己住处,而被告人赵钢执意要被害人去自己租住的房间聊天,故被告人赵钢强行将被害人带走。在途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到住处后仍然不准其离开房间,并进行长时间聊天,诉说自己非常喜欢被害人。直到次日11时许,被害人张艳艳才借被告人熟睡之机快速逃脱。被告人赵钢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5小时。逃脱后,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于次日将被告人赵钢抓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钢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又实施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具有殴打被害人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故法院根据上述情节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赵钢有期徒刑九个月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