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下车检查车辆被撞死 是否系"第三者"起纷争
作者:谭永前 发布时间:2013-02-25 11:38:48
【案情】
被告韦标龙是桂L31626重型厢式车辆的实际车主,死者黄武成是韦标龙雇请的司机,该车辆挂靠被告广西平果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被告莫秀林是桂HA2245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被告雷社保是莫秀林雇请的司机,该车挂靠被告广西桂林市日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经营。 2011年11月25日,黄武成驾驶反光标识粘贴不符合要求的桂L31636号货车由广西贵港往广西南宁方向行驶,当行至泉南高速公路G72线1441KM+200M处时,黄武成将该车停在应急车道内后(未在车辆后方设置警告标志)下车在慢车道内检查车辆。5时35分,雷社保驾驶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HA2245号货车骑跨慢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由广西柳州往广西南宁方向行驶至该地点时,桂HA2245号车右侧车厢与桂L31636号车车厢左后角相刮,桂HA2245号车又与检查车辆的黄武成碰撞后,该车右侧轮胎碾压黄武成,造成黄武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雷社保、黄武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桂L31626车辆已向被告中国财保平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桂HA2245重型厢式货车向被告太平洋财保桂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因死者的赔偿权利人黄月爱和黄勇智与被告未能达成赔偿协议,遂诉至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 【审判】经审理,法院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41280元、丧葬费15921元、被抚养人4596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435元和交通费415元,共计404011元。由被告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赔偿122000元共244000元给原告。不足部分160011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桂林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50%即80005.50元给原告,扣除雷社保已赔偿的10000元,实际应赔偿70005.50元,中国财保平果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5%即40002.75元给原告,其余损失40002.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由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没有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故其他被告不需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黄武成是否系其驾驶的桂L31636号货车的“第三者”,该车投保的中国财保平果支公司应否对黄武成在事故中死亡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顺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黄武成在事故发生时已下车检查车辆,即在事故发生时已置身桂L31636号货车之下,其身份属于“第三者”,符合交强险和第三者险受害人的身份条件,被告中国财保平果支公司应该对黄武成在事故中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中,桂HA2245车辆和桂L31626车辆已分别向两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此,应由被告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按双方的过错责任分担,即莫秀林50%,韦标龙和黄武成各25%,韦标龙和莫秀林(雷社保已支付的10000元应予扣除)应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额的赔偿款由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作者单位: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
|
|